州发行信用票据禁令
《联邦党人文集》信用券条款禁止各州发行信用券,使州纸币不再属于各州保留的权力。它在支持拟议宪法的论证中兼具财政与宪法意义——纸币被视为信任受损和公共秩序紊乱的根源,而共同的货币限制则保护各州之间的交易,使之免受货币不相容和单方面改变币值的影响。
禁令及其宪法背景
该条款列于一组限制州权的规定之中。各州不得缔结条约或邦联,不得铸币,不得规定金银以外的物品为法定货币,也不得发行信用券;同一清单还禁止剥夺公权法案、溯及既往法、损害契约义务以及授予贵族头衔。因此,这项禁令属于更广泛的努力,旨在防止各州的行动扰乱共同的国家利益或损害私人安全。
这一论证将对纸币的新限制与邦联时期已有的安排加以区分。在较早的制度下,国会拥有决定钱币合金成分和价值的权力,但各州保留并行铸币权。拟议宪法取消各州的铸币权,并将同一逻辑延伸至纸币——如果各州不得创设彼此不同的金属货币,就不应允许它们以纸币媒介取而代之,造成类似危害。
反对州纸币的理由
该文将和平以来纸币造成的后果描述为对个人之间信任以及公众对公共议事机构信任的持久损害。它还将这种损害与工商活动、公共道德以及共和政体的声望联系起来。这种损害并非仅仅被视为货币技术问题,而被说成是实行该政策的各州所欠下的一笔公共债务;只有放弃造成这一后果的权力,才能偿还这笔债务。
这种担忧也着眼于未来。如果每个州都能自行规定本州货币的价值,结果可能是各州各有一种货币,妨碍彼此往来。各州可能追溯性地改变货币价值,损害其他州的公民并激起敌意。外国臣民也可能遭受同样的损害,使联邦因单一成员的轻率之举而蒙受耻辱或卷入纠纷。该论证强调,发行纸币的风险并不低于州铸币,因此也应受同一禁令约束。
与财政收入及联邦的关系
更广泛的财政论证指出,邦联无法通过向各州征调摊款确保充足的公共收入。相关措施需要十三个拥有主权的州分别同意;各州接连不予遵行后,中央政府几乎连维持行政运作的形式都难以做到。相比之下,据称拟议制度要求赋予联邦一般征税权,以资助军事力量、民事行政和国家债务。信用券限制是这一论证中相关但有所区别的一部分——它本身不提供收入,却能防止各州以被认为会削弱信任并妨碍联邦共同目标的方式行使货币权力。
财政收入的讨论还强调,贸易疲弱和货币短缺妨碍直接征税,而商业和关税则提供了更可行的公共收入来源。该论证认为,一个统一的联邦可以促进商业,使关税征收更加简便有效。在这一背景下,各州货币相互歧异会威胁商业与财政能力赖以维系的便利往来。
宪法意义
该条款被视为一道宪法屏障,防止一种其代价会扩散至采行该政策州以外的做法卷土重来。其理由将货币统一与州际关系、公共信用以及对共和政体的信任联系起来。拟议宪法通过从各州手中收回发行信用券的权力,力图防止地方货币决策令外州人士蒙受损失,也防止联邦共同声誉因单一成员的选择而受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