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司令条款
《联邦党人文集》总司令条款规定,总统指挥美国陆军和海军,并在各州民兵被征召纳入联邦服役时指挥这些民兵。在支持拟议宪法的论述中,该条款赋予单一行政首长指挥国家共同军事力量的职责,同时令立法机关负责组建和规制军队以及宣战。因此,这项规定将作战指挥统一与宪法限制结合起来——指挥权虽集中,但战争的全部权力并未集中于此。
指挥权的范围
总统是美国陆军和海军的总司令;对于各州民兵,只有在民兵被征召投入美国的实际服役时,总统才是其总司令。汉密尔顿认为,这种安排是各州宪法中常见的特征,并主张军事事务的指挥权最适合交由一人掌握。在他看来,指挥战争就是指挥共同力量;这一责任是行政权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关于民兵服役的限制既划定了边界,也规定了授权。总统不会仅凭职务就永久掌握所有州民兵的指挥权。只有立法规定使民兵纳入国家服役时,联邦指挥权才适用;这也将这些部队与仍处于各州通常管辖之下的民兵区分开来。
指挥权与立法权
该条款并未赋予总统君主军事职权所包含的一切权力。汉密尔顿将对美国陆军和海军的最高指挥权与指挥权,同宣战权以及组建和规制陆军与舰队的权力区分开来。根据拟议宪法,后几项权力属于立法机关。因此,总统的角色是负责指挥的行政首长,而不是能够独自决定是否发动战争并为战争作出安排的单一官员。
汉密尔顿通过比较英国国王和各州州长,明确说明了这种区别。英国国王有权宣战以及组建和规制舰队与陆军,而拟议宪法赋予总统处理这些事务的权力则属于立法权限。总统对民兵的指挥权也比英国国王或纽约州州长的指挥权狭窄——汉密尔顿指出,这两位官员在任何时候都能指挥各自管辖范围内的民兵,而总统只有在州民兵被征召纳入联邦服役时才能指挥。这个比较表明,该条款所规定的是一种集中的指挥权,其范围比作为比较基准的君主权力更窄。
统一、责任与克制
支持单一指挥官的理由,是为行政权统一作更广泛辩护的一部分。汉密尔顿主张,战争尤其需要单一之手行事所具备的能力。多头行政部门,或要求行政行动必须经委员会同意的制度,可能拖延或削弱计划的实施;权力分散也可能使有害决策的责任归属难以确定。总司令条款回应了这一关切,将军事指挥权赋予一个明确的职位,而不是分散给数名地位平等的官员。
这种权力集中处于更广泛的宪法制衡制度之内。汉密尔顿论述政府时强调,权力必须具备抵御侵越的能力,同时仍须以人民为最终监督者。在军事事务中,将行政指挥权与立法机关对战争及军事资源安排的权限区分开来,可以防止统一指挥演变成行政权力不受限制的主张。
宪法意义
该条款通过赋予总统指挥军事力量的责任,使行政权具有实际意义;总统的指挥对象也包括经联邦征召纳入服役的州民兵。按照汉密尔顿的论述,这种安排不可或缺,因为战争的进行需要协调运用国家的共同力量。同时,他所作的比较和设定的限制也强调,指挥权并不等同于掌控所有创设或维持军事力量的决策。
因此,这项规定体现了一种反复出现的宪法平衡——有效行动需要一位负有责任且统一行使指挥权的指挥官,同时立法机关保留界定并支持国家军事承诺的权力。该条款的重要意义不只在于称总统为总司令,更在于将这一指挥权置于一个权力分立的制度之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