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统否决权
《联邦党人文集》总统退回法案权是总统将经两院通过的法案退回重新审议的有条件权力。在拟议的宪法中,这项权力既旨在保护行政部门免遭立法机关侵权,也旨在让法律在生效前接受额外检验——退回的法案只有在重新审议时获两院各自三分之二赞成,方能成为法律。这一机制兼顾防御权力与共同责任,在短暂多数派前设置障碍,却不赋予总统绝对否决权。
宪法形式与运作方式
法案经两院通过后,总统可以附上异议将其退回。重新审议时,法案除非获两院各自三分之二赞成,否则不能成为法律。因此,这是一种有条件的否决权——它可以延缓并质疑立法,却不允许一名行政官员单独否决一项法案。
与绝对否决权的区别是这项设计的核心。总统提出异议,促请立法机关重新审议法案;而超多数门槛则决定该法案能否在总统反对的情况下继续推进。这一安排使行政部门正式参与立法过程,同时保留两院达成广泛共识、克服总统反对的可能。
防御立法机关侵权
否决权首先被视为一项宪法上的自卫武器。如果一个部门能够持续侵占另一个部门的权限,仅仅以文字描述部门之间的权力界限并不足够。若没有行政部门的否决权,立法机关可能通过一系列决议剥夺行政部门的权力,也可能通过一次表决将其权力全部消除。无论哪一种做法,都可能使立法权与行政权落入同一批人手中。
这一论证并不以行政部门比立法机关更明智或更有美德为前提。它首先立足于这样一个假设——没有哪个立法机关绝无错误;对权力的渴望可能促使它侵权,派系可能扭曲审议,而眼前的印象可能催生一些事后反思时它自己也会谴责的措施。否决权赋予行政部门抵制这类侵占的手段,并借此帮助维护各部门之间的宪法分权。
对有缺陷立法的制衡
这项权力还有保护总统职位以外的第二重目的。行政部门将法案退回,就在法案成为法律之前增加了一次审查。此项额外审查旨在保护社会,避免其受到派系、仓促、疏忽或有害于公共利益的冲动影响。因此,支持否决权的理由并非行政判断必须占上风,而是立法决定能够从另一种制度责任所带来的重新审议中受益。
超多数要求对这一功能十分重要。简单多数可能受一时激情或党派目的推动;要求两院各自取得三分之二多数,会降低有缺陷的措施仅凭通常的多数支持便得以保留的可能性。因此,即便否决权最终没有决定结果,它仍可发挥保障作用——预料到行政部门可能提出异议,便可能约束立法者,不让他们热切推进原本会支持的措施。
为何采用有条件否决权
拟议的安排避免了绝对否决权那种更严厉的观感。若总统可能不愿以一次性的最终行动否决法案,他或许更愿意说明理由,将其退回重新审议。异议随后交还给通过该法案的立法者,法案的命运取决于两院中是否仍有相当比例的议员支持它。
这一结构也使总统能够与立法机关中相当一部分成员共同承担否决法案的责任。如果异议获得支持,总统的立场便与那些认为法案不应成为法律的议员的判断相一致。因此,这项设计的实际效力与其克制的形式密切相关——由于它不像绝对否决权那样容易引发对立,它可能更易于行使,并在实践中更为有效。
政治责任与制度比较
拟议的否决权不同于英国君主对议会法案拥有的绝对否决权。英国的这项权力长期未曾动用,并不意味着它并不存在;通过影响议会多数而在实践中取代这项权力,也没有改变其宪法性质。相比之下,总统的有条件否决权要求重新审议,而且可以由两院各自三分之二的表决予以推翻。
这项提案也被拿来与纽约州的修正审查权比较。在纽约州,州长与衡平法院首席法官、最高法院法官组成修正审查委员会,或与其中任意两人共同参与。该委员会曾多次行使权力,而且往往取得成功;实践经验也使一些曾反对这一安排的人转而支持它。拟议的总统权力将由行政首长独自行使,而纽约州的安排则由多人共享;相关论述还指出,总统方案与马萨诸塞州州长获授的权力相似。
对政府责任的更广泛关注,也强化了否决权的价值。如果权力分散在多名行政人员手中,有害措施的责任可能在相互指责中被转移,直到公众无法辨明其责任人。拟议制度使总统退回法案的作用清晰可见——提出异议的责任属于行政部门,而推翻异议的责任则属于提供所需超多数票的立法者。这种明确性是该机制宪法目的的一部分,并非其制衡权力的替代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