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统提名官员须经参议院同意的宪法条款

《联邦党人文集》

任命条款赋予总统提名联邦官员的主动权,并规定任命须经参议院同意。在亚历山大·汉密尔顿为拟议宪法所作的辩护中,这种权力划分不仅是对行政权的制约,也是维护行政连续性、同时让公众能够辨明每位参与者的行动及责任归属的方法。

任命权的分配

拟议宪法明确无疑地将提名权交给行政部门,但要求每项提名都提交给立法机关的整个部门审议。汉密尔顿指出,这不同于把完整的任命权授予总统。参议院审查限制总统单方面作出选择,却不把最初的遴选权转交给委员会或整个立法机关。

这种权力划分也被辩护为一种影响力平衡。汉密尔顿驳斥了参议院对任命确认的控制会使总统对参议院施加不当影响的说法——总统有权提出提名、但须经参议院审查,这比不受这种制约的任命权更不容易确立行政部门的支配地位。反过来,参议院拒绝被提名人的能力是有意设置的制约,而非不当指挥行政部门的手段。其否决权可以阻止某项选择,但授予荣誉和官职的权力仍源自总统。

稳定与连续性

参议院同意权既适用于任命,也适用于撤换。因此,总统更替未必会带来政府官员的大规模换人。如果现任官员已证明其称职,新总统可能会谨慎考虑是否以个人宠信者取而代之,因为参议院可能否决这一变动,从而使此举失去信誉。

汉密尔顿将这种稳定作用与参议院相对持久的组成联系起来。由于预期参议院比政府其他部门更不易变动,它的参与有助于在最高行政首长更替时维持行政的稳定。由此,公职人员能否留任不再仅由行政部门的偏好决定,也取决于一个更具延续性的机构所作的判断。

公共问责

这一程序被描述为明确责任归属的手段。提名由总统提出,且每项提名都须由参议院审议,因此任命的具体情况可能为公众所知。糟糕的提名使总统承担责备;若参议院拒绝合适的被提名人,谴责则归于参议院。若参议院批准了不合适的被提名人,提名者与同意者须共同承担责任,但责任不一定均等。

汉密尔顿将这种透明度与纽约州任命委员会作比较。该委员会由三至五名成员组成,包括州长,并以秘密方式开会。州长根据含混的宪法措辞主张自己享有提名权,但公众难以查明他如何行使这项权力,也难以知道他何时遭到他人反对。提名归属不明削弱了谴责的效力,也留下了结党营私和暗中谋划的空间。相比之下,拟议的联邦程序明确区分提名与同意各自所起的作用,使审查和责任归属都更加清楚。

制度原则

任命安排属于一项更广泛的主张——应防止权力集中于单一部门。詹姆斯·麦迪逊指出,负责管理各部门的人必须拥有宪法规定的手段,并具备个人动机,以抵制其他部门的侵权。任命审查体现了这一原则——行政部门的主动权得到保留,同时参议院同意权构成制约,但不会抹去总统的作用。

这一制度设计也体现了这些论文对人性动机和政治责任的关注。集体机构可能受到私人交情、党派偏好和幕后交易的左右,使人难以辨别某项选择究竟出于才能还是派系利益。权责明确划分的程序并不能杜绝糟糕的任命;它的作用是让决策者及决策各阶段清晰可见,以便公众判断谁提出人选、谁予以批准,以及责任应由谁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