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国会同意各州不得拥有军队或军舰
《联邦党人文集》《邦联条例》对州军事力量的限制,禁止任何州未经国会同意保有军队或军舰。亚历山大·汉密尔顿援引这一规则,指出它明确承认各州分别拥有军事力量可能威胁联邦;同时他认为,邦联的军事禁令与其薄弱的全国财政及摊款制度并不协调。
限制及其宪法目的
汉密尔顿指出,邦联制宪者充分认识到,各州独立拥有军事力量可能对联邦造成危险。因此,他们明文禁止各州未经国会同意拥有军舰或军队。这项限制使军事力量成为全国监督的事项,而非各州通常可以单方面拥有的力量。
汉密尔顿借助这一规定回应对拟议宪法分配国防权限的反对意见。他认为,现存的邦联本身已经承认,各州军事力量可能与维护联邦发生冲突。因此,这项禁令并非为了替新方案辩护而凭空提出的新忧虑,而是针对旧制度下已获承认的危险所采取的既定应对措施。
军事权限分立的问题
这项规则属于更广泛的制度问题——如果联邦政府的成员各自掌握能够挑战联邦政府的手段,联邦政府便难以维持其权威。汉密尔顿推论,各州政府自然倾向于与联邦相争;若与联邦政府发生冲突,地方政治忠诚也可能使民众倾向于自己的州。各州分别拥有军事力量,既会为这种竞争提供强大的工具,也会带来采取行动的机会,可能使某州得以破坏联邦的宪法权威。
这项限制也关系到自由的保障。汉密尔顿认为,军队是危险的权力工具,与其交由民众更可能警惕的政府掌握,不如交由他们较不怀疑的政府掌握。与这一推理相对,他指出,若将军事手段交给可能用其对抗联邦的各州当局,也会带来危险。他的论点并非军事力量无害,而是军事力量在政治结构中的位置,会影响谁能运用它,以及公众能够监督哪个权力机关。
与邦联财政弱点的联系
汉密尔顿将军事禁令与邦联依赖各州配额和摊款的做法并列讨论。全国政府依靠各州提供资源,而各州政府仍可依照地方利益,自行决定如何回应全国政府的要求。在论述的其他部分,他描述了这种依赖造成的后果——重要措施需要十三个主权意志一致同意,各州拖欠摊款的情况不断累积,国会几乎无力维持行政管理的形式。
这种并置揭示了结构性矛盾。邦联禁止各州未经国会同意维持军队或军舰,但其全国政府却依赖各州逐一合作,以筹集财政资金并执行各项措施。汉密尔顿主张,负有军事职责的联邦政府,无法稳妥地与一种财政支持依赖配额和摊款的制度结合。禁令承认有必要防止军事力量分散,但依他之见,单凭这项禁令并不能提供维护联邦所需的有效全国权力与资源。
在联邦论证中的意义
这项规则既是先例,也是对照。它表明,现存制度已经将各州独立建立军事机构视为一种危险;而汉密尔顿更广泛的论证则指出,邦联缺乏足够手段来落实全国性决策。拟议的宪法安排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得到辩护——维护联邦不仅要求禁止各州自行其是,也要求建立一个有能力履行职责的全国政府。
因此,汉密尔顿将这项限制纳入有关制度设计的一系列论证之中。军事权力、公共财政和全国性措施的执行不能彼此孤立地看待。一项旨在防止州军队破坏联邦的规则解决了一种危险来源,但邦联依赖各州遵从,仍使中央政府在实践中处于脆弱地位。这项规定的意义,在于揭示了这样一道鸿沟——人们承认需要全国控制,却尚未拥有具备维持这种控制能力的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