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州同意不得对州提起个人诉讼

《联邦党人文集》

州主权豁免原则是指未经州同意,个人不得起诉该州。在为拟议宪法辩护时,论述将这种豁免视为州主权的一项属性,除非宪法方案明确放弃,否则它仍然有效。论述还运用这一原则,驳斥了这样的主张——仅仅因为另一州的个人持有该州发行的公债,联邦法院便可以强迫该州偿还债务。

定义与宪法依据

论述认为,免受个人起诉的豁免是主权固有的,并称这是政治共同体普遍接受的理解和普遍实行的做法。论述指出,联邦内的每个州目前都享有这项豁免。只有在宪法条文放弃这项保护时,宪法才会取而代之;若未作此类放弃,州的豁免便仍然完整有效。

这一论证将州的偿债义务与债权人在法院强制执行该义务的能力区分开来。州可能负有债务并受诚信义务约束,但这些事实本身并不会赋予个人针对该州的独立诉权。各州保留以自己的方式偿还自身债务的权利,同时仍须恪守诚信义务,而不必因此在联邦法院对私人原告承担责任。

公债争议

眼前的异议涉及一州发行、后转让给另一州公民的公债。批评者认为,这种转让会使外州持有人得以在联邦法院起诉发行该公债的州,追讨所欠金额。论述称这种可能性毫无根据——将公债转让给另一州的个人,本身并不能证明该州同意接受起诉或放弃了州主权豁免。

答复既依据这类主张在实践上的限度,也依据其在宪法上的限度。论述认为,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契约约束主权者的良知,却不具有独立于主权者意志之外的强制效力。即使法院对某州作出判决,如何执行仍然是个问题。按照论述的说法,强迫缔约州履行偿付,就等于对该州发动战争。若从拟议宪法推断出联邦司法机关拥有会造成这一后果的权力,同时凌驾于州原有权利之上,这种推断便牵强而且毫无正当依据。

联邦权力及其限度

对豁免的维护,与更广泛地区分正当联邦权力和篡权行为的论述相契合。宪法的必要与适当条款授权国会制定法律,以执行授予联邦政府的权力;宪法的最高法律条款则规定,宪法、依宪法制定的法律以及条约,均为全国最高法律。但最高法律地位只适用于依据宪法权力制定的措施。超越这些权力的行为,不会仅仅因为由联邦政府提出主张便变得有效。

同样的区分也适用于拟议的联邦法院。按照这一论述,联邦法院的管辖权不会暗中废除州的豁免,也不会创设一种必须强迫州偿还私人债务的救济方式。因此,州主权豁免标示了拟议宪政秩序的一条边界——国家司法权依宪法行使,而州主权不会因默示而被放弃。

在论述中的意义

这番讨论回应了人们对联邦管辖权的一项具体担忧,但并未将州债务说成不存在,也没有将州的义务视为在道德上无关紧要。它将诚信义务与私人诉讼能否提起区分开来,并驳斥了联邦法院必然意味着可以强制州履行债务的假设。由此,论述为拟议宪法辩护,将州豁免描述为一项持续有效的保护,而不是新近授予各州的例外;除非明确放弃,否则这项保护便继续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