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归化规则条款
《联邦党人文集》归化条款授予全国政府权力,使其能够在美国全境制定统一的归化规则。正如宪法论述所解释的,其目的在于防止各州要求不一,以致某人在一州取得公民身份后,便在另一州主张相关特权,而该州的法律原本会拒绝赋予此人这些特权。
邦联时期各州规则不一
邦联时期,各州遵循的归化规则彼此不同,这一缺陷可能引发错综复杂且棘手的法律问题。《邦联条例》以几个不同的用语规定各州之间的特权:“自由居民”“自由公民”以及“人民”。论述认为,这种用语上的变动会造成不确定性——哪些人有资格享有什么权利,以及公民身份的特权与贸易和商业的特权究竟彼此有别,还是可以兼得。
一种可能的解释是,某州的自由居民即使不是该州公民,也享有在其他州作为自由公民的特权。如此解释可能要求每一州承认另一州接纳为居民的人,尽管这些人在州界之外享有的特权可能多于其在居住州享有的特权。若将该项规定限于公民,问题虽会缩小,却不会消失——各州仍有权归化外国人,而这种做法会影响其他州的法律地位。
不同要求如何引发冲突
实际危险源于各州要求不同。在一州,短期居住便可能使人取得公民身份的全部权利;另一州则可能要求更为重要的资格。依法不得在后一州享有某些权利的外国人,可以先居住在前一州,在那里取得公民身份,然后在法律原本认定其不具资格的州主张这一身份。按照论述的说法,结果便是使一州的法律事实上凌驾于另一州的管辖权之上。
论述并未声称这种危险已经完全演变为现实冲突。文中说,迄今能够避免严重困境,纯属侥幸。文中指出,若干州曾对某些令人反感的外国人群体施加限制;这些限制不仅不符合公民权利,也不允许他们居住。如果受到此类限制的人依据另一州的法律取得公民身份,随后又在禁止他们入境的州主张居住权和公民权,法律后果便难以确定;尽管如此,论述仍警告说,争议之外的后果也可能十分严重。
全国统一规则作为补救办法
宪法通过授权中央政府在美国全境制定统一的归化规则,来弥补这一弱点。该条款列于旨在确保各州和谐相处、正常交往的权力之中,与涉及商业、货币、破产以及承认各州记录和司法程序的措施并列。在此背景下,统一规则为一个跨越州界的问题提供全国性解决办法——否则,在一州取得归化身份,可能改变某人在另一州提出的主张。
该条款也是关于拟议联邦政府权力的更广泛论述的一部分。宪法的必要与适当条款授权制定执行宪法所授权力的法律,而最高法律条款则规定,宪法、依宪法制定的联邦法律以及条约为全国最高法律。论述强调了这一限定——只有依宪法授予的权力制定的联邦法律才具有最高效力,而侵入州保留权力的行为则不在此列。因此,归化权被表述为一项指定由全国政府承担的职责,而不是不受限制地取代州管辖权的许可。
在宪法论述中的意义
支持统一归化规则的理由,立足于具体的管辖权问题,而非把统一性当作抽象原则。按照邦联的安排,各州不同的接纳标准可能使一州决定的影响扩散到另一州,令另一州的限制易于遭到规避。制定共同规则旨在防止这种不协调,并减少围绕居住权与公民身份产生争端的可能,而旧制度对此类争端未能提供保护。
该条款体现了论述的一项更广泛主张——有些事务需要全国性权力,因为其影响不会局限于州界之内。该条款的明示职能十分具体——以一项适用于美国全境的规则取代各州彼此不同的归化规则,使公民身份不致沦为规避另一州法律的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