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与州官员支持宪法宣誓条款
《联邦党人文集》宣誓或确认条款要求国会议员、各州议会成员,以及联邦和州两级政府的行政与司法官员宣誓或确认支持宪法。该条款在论述中的意义既关乎实践,也关乎宪法原则——州官员有助于联邦制度运作,因此,他们正式承担支持宪法的义务,强化了联邦权力与州行政之间的联系。
条文与宪法背景
该条款列明参议员和众议员、各州议会成员,以及美国和各州的行政与司法官员。所有这些人都须通过宣誓或确认,承担支持宪法的义务。这一表述涵盖政府的两个层级,而不是将联邦宪章视为仅约束联邦官员的承诺。
在对拟议宪法结构的论述中,该条款与最高法律条款并列。依照宪法制定的联邦法律,以及在联邦权力之下缔结的条约,被宣布为全国最高法律;与此同时,宣誓义务约束政府两个层级的官员支持宪法本身。该论述区分了依法确立的联邦最高地位与不受限制的权力——最高地位适用于依照宪法权力制定的法律,而不适用于侵占州保留权力的行为。
州官员为何负有义务
这里回应的问题是——为何州治安官必须支持联邦宪法,而联邦官员却无须宣誓支持州宪法。答案取决于这两类官员所发挥的作用不同。联邦官员并不参与实施州宪法;相较之下,州官员在使联邦宪法生效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这种作用既体现在选举中,也体现在行政事务中。总统和参议员的选举有赖于州议会;众议员的选举起初也取决于州的权力,而且论述预计,今后很可能仍由州官员依照州法律主持。因此,宣誓针对的是一种结构性依赖——联邦政府的宪法运作部分依赖各州内部的官员与机构。
义务、权力与宪法限制
宣誓是关于如何行使宪法权力这一更广泛论述的一部分。国家政府必须首先判断其法律是否适当地执行了自身权力;但如果政府逾越权限,构建该政府的人民仍是作出最终判断并寻求救济的根本来源。联邦最高地位并不会使未经授权的行为变得有效;支持宪法的义务,是支持宪法框架的义务,而不是支持任何声称以宪法名义采取的措施。
该条款的逻辑也符合政府内部制衡的论述。宪法安排必须使政府能够采取行动,同时要求政府约束自身;对人民的依赖是首要控制手段,制度性防范则起补充作用。宣誓使管理制度不同部分的官员共同承担对宪法的承诺,而宪法限制与分工则界定了这项承诺的具体要求。
在维护联邦的论述中的作用
宣誓条款出现在关于拟议宪法如何使联邦权力有效发挥作用的讨论中。论述得出结论——授予的权力对于联邦的目标而言既非多余,也非不当;并将剩余的选择表述为——建立一个足以满足联邦需要的政府,还是冒联邦本身解体的风险。在这一背景下,宣誓并非装饰性的手续——它回应了联邦宪法通过州级机构运作所需的合作。
该条款的意义在于将宪法原则与实际落实结合起来。联邦宪章需要两级政府的官员承认并支持,但这项共同义务并未抹去联邦与州权力之间的区别。因此,该条款将支持宪法表述为分权制度中的一种相互配合——州官员协助落实联邦框架,而框架本身的限制仍是判断联邦行动是否合法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