邦联国会各州平等投票规则
《联邦党人文集》《邦联条例》下的各州平等投票规则规定,尽管各州在人口和疆域上差异悬殊,但在联邦议事中各州拥有相同的权重。这些论述并未将州际平等视为一种中立的保障,而是把它视为代表制度中的缺陷——它可能使州的数量多数成为人民的少数,从而削弱国家决策代表人民多数意愿的主张,并危及联邦的持久性。
规则及其邦联背景
在邦联体制下,各州保留了作为独立主权政治共同体的地位,并在联邦议事机构中各有一票。这些论述将此规则置于邦联政府的更广泛模式之中——政治权力仍掌握在成员州手中,中央机构代表的是各州,而不是按人口比例代表人民。
与古希腊安菲克提翁同盟的比较,明确揭示了两者在结构上的相似性。其成员共和国保有主权,并在联邦议事机构中享有平等票数。这一例子将各州平等投票置于主权成员长期合作的模式之中;但仅凭这一例子,并不能证明这项规则在每个邦联中都产生相同效果。
尼德兰联省共和国提供了另一项比较,不过这些论述将其联盟描述为共和国的邦联,或者更准确地说,是贵族政体的邦联。七个地位平等且享有主权的省份本身由地位平等、彼此独立的城市组成;重大事项则须得到各省和各城市的一致同意。这一比较说明,组成单位之间的平等可以层层嵌入政治制度之中,同时也表明,一致同意的要求会使集体决策变得多么困难。
对平等票数的反对意见
这些论述认为,平等投票与比例代表制以及共和原则——多数人的意见应当占上风——相矛盾。文中以具体实例对比——罗得岛州与马萨诸塞州、康涅狄格州和纽约州拥有同等的投票地位,特拉华州在全国事务中的发言权也与宾夕法尼亚州、弗吉尼亚州和北卡罗来纳州相同。反对意见并非认为小州缺乏政治地位,而是指出各州票数相同,无法体现各州内部人口数量的差异。
这些论述指出,以各州的主权和平等为依据进行辩护,实际上是以州的多数取代美国人民的多数。这两种多数可能并不一致——州的多数可能只代表总人口中的一小部分。因此,主权成员在数量上的平等,本身并不能证明人民的多数同意由此产生的政策。
这一论点还推演了对大州可能造成的后果。如果三分之二的人民通过这种人为的均势,一再受三分之一人民的政治支配,大州最终就会抵制接受小州制定的法律。反过来,小州尤其有理由维护联邦,因此有人敦促它们放弃主张同等权重;如果坚持这一主张,可能会危及联邦的延续。于是,这项规则给小州带来的分配优势,也使整个邦联面临风险。
为什么九州门槛未能解决问题
重大决议须经九州同意,这项要求看起来似乎能确保广泛认同。这些论述否定了这一推论——九州的人口可能不到总人口的一半,而且即使这九州投票通过决议,各州票数不等的现实仍会被平等权重的安排所掩盖。况且,并非所有后果重大的事项都必然需要九票通过。有些事项只需简单多数即可决定;而七州投票的适用范围若不明确,这一较低门槛就可能扩展到极其重大的利益事项。
随着州数增加,这个问题也可能加剧。规则中没有规定,所需票数比例应随着州数增长而提高。因此,平等投票并非只是维持原有成员之间一成不变的均势;如果门槛不作调整,州数扩张就可能改变作出决定所需的州数与这些州所代表人口比例之间的关系。
与拟议宪法的对比
这些论述将这项批评置于一个更广泛的区分之中——一边是主权州组成的邦联,另一边则是也直接对人民行使权力的政府。拟议宪法被描述为既非完全全国性,也非完全联邦性。其基础是联邦性的;其通常权力的来源兼具联邦性与全国性;这些权力在全国范围内运作,但其范围仍具有联邦性质。其修正程序同样结合了两项原则,而非将其中任何一项贯彻到底。
这一对比阐明了各州平等投票规则在论证中的重要意义。在邦联中央议事中,这项规则以各州而非按人口计数的公民作为代表单位。拟议制度的混合性质并未抹去各州的地位,但它拒绝把州际平等作为全国政府的唯一基础。因此,这场争论不只关乎投票规则——它关乎联邦的权力究竟只代表主权州,还是也能与人民建立直接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