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议会选举参议员规则
《联邦党人文集》州议会选举参议员规则规定,每个州议会选出本州两名参议员,任期六年。在为拟议宪法辩护的论述中,这种方法不仅是选择公职人员的途径——它使州政府参与联邦政府的组成,联结州与联邦体制,并规定如何临时填补空缺,继而以永久方式解决。
选举方式与制度目的
拟议安排赋予州议会选出参议员的权力。论述认为,在可能的参议院组成方式中,这种方法尤其符合公众意见。它带来双重好处——由议会选举可以作出更审慎的选择,州政府也能参与联邦政府的组成。论述认为,这一制度角色有助于保障州政府的权威,并在两套体制之间建立便利的联系。
这项规则适用于这样一个参议院——其成员被赋予不同于众议员的职能。参议员须年满三十岁,并已成为公民九年;众议员则须年满二十五岁,并已成为公民七年。论述将参议员较长的资历要求与其对更多信息和稳定品格的需要,以及其直接参与对外交往联系起来。因此,州议会选举与较高的资格要求及六年任期共同构成一项制度设计,旨在赋予参议院鲜明的制度特征。
联邦结构与代表制
州议会任命参议员,是国家原则与联邦原则之间更广泛妥协的一部分。参议院给予各州平等代表权,而众议院则反映人口比例。论述认为,这种组合适合一个复合共和国——国家政府按比例代表人民,而各州作为政治共同体,则在共同议事机构中享有平等参与权。州议会选出参议员,使这一联邦要素切实可行,而非仅停留在理论层面。
辩护者还将这种安排置于宪法妥协的政治背景之中。参议院实行平等代表制,源于大小州之间的妥协,并非源于一种能够独立令双方都满意的理论。论述将拟议政府视为可实现的方案,以避免更令人反感的结果——小州不大可能接受一个更有利于大州的制度。因此,参议员选举规则属于一项经协商达成的制度结构,其中州的参与有助于使共同政府成为可能。
席位空缺与规则界限
宪法中的席位空缺条款区分永久选举与临时任命。如果参议院席位在州议会休会期间出缺,该州行政首长可以临时任命人选,任职至州议会下次开会;届时由州议会填补空缺。这一程序既保留州议会的选择权,也使该州在此期间能够维持代表权。
这一明确的权限划分也限定了总统另行享有的休会任命权的含义。论述驳斥了总统可以临时任命参议员的主张——相关联邦条款针对的是任命须由总统提名并经参议院同意的官员,而参议员由州议会选出。条款规定的时机与任期也体现了同一区别。州行政首长的临时任命只持续到州议会下次开会,而总统依据另一条款作出的任命则持续到参议院下次会期结束。合并解读这些条款,可知它们为不同类型的空缺规定了不同权限,而不是将参议员的选举权转交给联邦行政首长。
责任分工与州—联邦联系
这一安排使州议会成为联邦政府组成过程中明确可见的参与者。按照论述的说法,州议会的参与保障州权威在国家体制中的地位,并通过参议院联结两个政府。它还划分了责任——参议员由州议会选出;州议会休会期间,州行政首长可以临时填补空缺;总统另行享有的任命权则不适用于参议院席位。
因此,这项规则的意义既在于由谁选出参议员,也在于这种选举方式划定的宪法边界。它使州政府与联邦政府保持持续的制度联系,而具体的席位空缺程序则防止这种联系与总统的任命权相混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