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卡罗来纳州
《联邦党人文集》《联邦党人文集》援引南卡罗来纳州,作为证据说明,拟议宪法规定由不同且独立的机关行使终审司法权,遵循了既有的州级惯例。该州还出现在对各州法院体系的比较中——南卡罗来纳州与弗吉尼亚州的相似之处,有助于说明陪审团审判在各州实际适用范围为何不同。
州司法机关独立的范例
这些文章主张,应将终审司法权交由独立于立法机关的法院,而不是交给一个可能曾参与制定其后来审查的法律的立法机构。论述指出,立法者通常并非因具备司法资历而获选,而党派分歧可能将“派系的瘟疫之息”带入司法工作。针对拟议安排是全新做法的指控,文中列举南卡罗来纳州等州,指出这些州的宪法早已将终审司法权交给不同且独立的机关。列入该州,是为了支持这样的主张——联邦方案借鉴既有的州级模式,而非背离一切先例。
陪审团审判实践的比较
在考察法院结构如何影响陪审团审判的适用范围时,南卡罗来纳州再次出现。比较指出,该州与弗吉尼亚州较为接近,而非宾夕法尼亚州——宾夕法尼亚州的普通法法院也行使衡平法管辖权,而弗吉尼亚州设有多名大法官。这些制度差异之所以重要,是因为陪审团审判只适用于某些法院和案件类别,而不适用于其他法院和案件类别;不能仅凭某州总体上保障陪审团审判的一般表述,推断这种做法的实际适用范围。
这项考察将南卡罗来纳州置于更广泛的制度安排之中。纽约州的普通法法院采用陪审团审判,而其遗嘱认证法院、海事法院和衡平法院通常不采用陪审团。新泽西州和宾夕法尼亚州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陪审团审判的适用范围,因为两州的普通法法院有权审理其他地方由独立法院处理的事项。康涅狄格州的普通法法院拥有海事管辖权和有限的衡平法管辖权,而佐治亚州只有普通法法院,并允许一组陪审团作出的裁决上诉至另一组陪审团审理,后者称为特别陪审团。面对这种多样性,南卡罗来纳州与弗吉尼亚州的比较有助于说明,要了解陪审团审判在实践中的限制,必须考察各州的法院组织,而不能只看宪法措辞。
在论证中的意义
南卡罗来纳州在这些文章中发挥着两种相关但不同的作用——其宪法为独立行使终审司法权的机关提供了先例,而其法院体系则有助于说明各州的陪审团审判实践各不相同。合在一起,这些引述以制度比较为联邦论证提供依据。州宪法并未被描述为统一的范本,而是被呈现为各不相同的既有制度安排;这些差异既阐明了司法独立的理由,也说明了为何不能将陪审团审判视作各地完全相同的一种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