佐治亚州

《联邦党人文集》

佐治亚州既以一个幅员广阔的共和国的身份,也以一个遥远的边疆州的身份进入宪法论述。相关事例支持两项彼此关联的主张——共和政体不必局限于一小片领土;联合能够服务于那些因地理位置而尤其需要集体保护的州。这些论文还援引佐治亚州的法院,说明若要在司法制度各异的州之间强行实施统一的全国性民事陪审团审判规则,将会困难重重。

规模与共和政体

在回应援引孟德斯鸠偏爱小共和国的反对者时,这些论文指出,孟德斯鸠所描述的历史范例,规模远小于几乎所有美国州。文中将佐治亚州与弗吉尼亚州、马萨诸塞州、宾夕法尼亚州、纽约州及北卡罗来纳州并列,指出这些州都无法与那些范例相提并论。论述认为,如果把小共和国原则视为绝对标准,美国人就只剩下一个严峻的选择——要么实行君主制,要么分裂成无数彼此猜忌、争斗不休的小型自治政体。文中将瓜分较大州的提议描述为一种孤注一掷的权宜之计——它或许会增加琐碎的官职,却无助于提升人民的伟大与幸福。

这里的区别在于单个成员的规模,与将这些成员纳入同一个邦联政府的可能性并不相同。论文认为,即使把孟德斯鸠的原则理解为建议缩小较大的州,也不能据此排除这些州参与共同联合的可能。由此,佐治亚州有助于说明美国各州的规模,也凸显了论述所指出的危险——把关于共和政体适宜规模的警告,误当成支持政治分裂的理由。

边疆位置与联合

这些论文称,几乎每个州的一侧或另一侧都是边疆,但同时强调,距离最远的州或许有特别理由重视共同保护。与西部或东北部边界上的州一样,佐治亚州可能觉得派代表前往政府所在地不甚方便。然而,论述将这种不便与更大的困难相对照——独自抵御入侵之敌,或独自承担防范持续危险的全部费用。

在这一论证中,距离并不意味着佐治亚州必然无法享受联合带来的好处。一个州或许较少参与这些利益的日常流通,却也可能更接近外国,因此在某些特定时刻更迫切地需要联合的力量与资源。论文认为,这些不均等的情况能够维持适当的平衡——各州可以通过不同方式获益,而共同安全则使遥远的成员也对集体政府怀有切实而强烈的利益。

联邦司法制度设计

佐治亚州与其他一些州一同出现于文中——这些州的宪法规定,终审司法权应由独立的专门机构行使,而不应交由立法机关的一部分。论文援引这些州的先例,反驳拟议的联邦安排前所未有的说法。因此,佐治亚州也构成了比较宪法证据的一部分,用以支持将终审司法权与立法机构分开。

论述将这种分立与对宪法限制的保障联系起来。如果宪法规定了对立法权的限制,法院就必须能够将违背这些限制的法案视为无效;否则,权利与特权的保留便形同虚设。佐治亚州在州级事例中的位置,说明它属于论文为独立法院所作的更广泛辩护的一部分;在这一论证中,独立法院是保障制度结构的屏障,而非拟议制度中前所未有的安排。

法院与民事陪审团审判

佐治亚州的法院结构也较为简单——论文称,该州只有普通法法院。一项陪审团裁决之后,可以向另一个称为特别陪审团的陪审团提出上诉;后者采用特定的任命方式。这种安排不同于设有独立衡平法院、海事法院或遗嘱认证法院的州,也不同于将这些管辖权合并或以其他方式分配的州。

这种比较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各州民事陪审团审判的范围与形式差异显著。佐治亚州的特别陪审团上诉程序是这种多样性的一个例子,而非可以直接套用于全国的现成模式。论文最后指出,制宪会议不可能制定一项适用于所有州具体情况的统一通则;若选取某一州的制度作为标准,所冒的风险或许不亚于将民事陪审团程序留待立法机关规制。因此,佐治亚州的司法安排支持了这样的论点——在各州制度各异的领域,宪法应保持灵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