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泽西州(分权安排实例)
《联邦党人文集》新泽西州被视为政府权力交融的鲜明例证——州长与立法机关参与行政、立法和司法职能,说明宪法设计为何必须赋予各部门抵御其他部门侵权的能力。
宪法结构
文中指出,在所讨论的各州宪法中,新泽西州宪法对政府不同权力的混合程度最高。州长是该州的行政长官,由立法机关任命。州长一职还兼具司法与行政职能——州长担任衡平法院院长和遗产检验官,即遗产代理官,参与州最高上诉法院的审理,并主持立法机关的一院,在票数相等时投决定票。
这种职能重叠并不限于州长的职务。同一立法机关还充当州长的行政委员会,并与州长共同组成上诉法院。司法人员由立法机关任命,并可在一院弹劾后由另一院予以免职。因此,任命、裁决与免职都跨越了通常彼此分立的政府部门界限。
权力分立的论证
这一描述见于对各州宪法如何分配政府权力的考察。两者的差别是制度性的,而非仅仅名义上的——新泽西州州长不仅由立法者任命,还参与立法与司法机构;立法者自身也参与行政和司法安排。因此,按照文中的比较,这种制度造成了异常广泛的职能交融。
防止权力逐渐集中的办法,是赋予各部门的管理者宪法手段与个人动机,使他们能够抵御其他部门的侵权。该论证将分权视为一种主动防御,而不是仅凭宣示就能维持的界限。新泽西州的安排构成反例——当职务与职能相互重叠时,本应相互制衡的制度利益可能就不再泾渭分明。
责任与公众问责
文中将政府设计与责任归属问题联系起来。当权力由多个参与者共同掌握时,有害决策的责任可能被转嫁或掩盖,公众也可能无法确定谁应负责。相比之下,在拟议的联邦任命程序中,由行政部门提名,参议院审议每项提名,使双方各自在程序中的职责成为众所周知之事。糟糕的提名可以归咎于行政部门,而对合适人选的否决则可以归咎于参议院。
这种对比凸显了新泽西州在论证中的意义。该州宪法被用作职能交织如何使权力归属难以辨明的例证;拟议的联邦安排则以更清晰的责任划分作为其辩护依据。更广泛的制度目标,是让公共权力能够受到问责——每个职位不仅应当能够行使职权,其所负的职责也应当能够被公众识别并据以评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