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得岛州

《联邦党人文集》

《联邦党人文集》将罗得岛州描绘为联邦的一员,同时也是衡量联邦制度压力的鲜明标尺。它在邦联下享有平等投票权,人口占比很小,而且在狭小的政治范围内易受多数派系影响,因此在有关代表制、有效政府以及建立更广阔联邦共和国之价值的论述中占有重要位置。

罗得岛州与邦联投票规则

在邦联之下,尽管马萨诸塞州、康涅狄格州和纽约州的规模与人口大不相同,罗得岛州却与这些州享有相同的投票权。《联邦党人文集》指出,各州之间的这种平等,可能使多数州票数代表的只是美国人民中的少数。如果依照这种安排,人口多数反复受人口较少的一方统治,大州最终或许会拒绝接受自身政治分量被削弱的局面;反过来,小州也有理由放弃这种主张,因为它可能危及它们的安全与福祉所依赖的联邦。

重大决策的表决门槛并未消除这一问题。即使决策须获得九州而非简单多数同意,这九州人口仍可能不到全国人口的一半。其他事项则可能只需简单多数通过,而州的数量也可能增加,却不相应调整投票比例。因此,问题不仅在于罗得岛州的票数与大得多的州相同。这种制度结构还留下了这样的可能——少数人口可以凭借足够数量的州票行使全国性权力。

《联邦党人文集》还区分了平等投票权与实际阻止议事的权力。当决策需要超过半数支持时,少数派便可能拥有否决多数派的能力;缺席也可能使国会近似于波兰议会,在那里一张反对票就能使议事停摆。罗得岛州与特拉华州合计约占联邦人口的六十分之一,但人口比例大致相当的各州曾多次阻碍联邦运作。预期结果便是拖延、谈判与妥协;若无法达成一致,政府有时会陷于停顿。因此,罗得岛州也是对某些规则的更广泛批评中的一例——这些规则虽被辩称是保障措施,却可能让小群体有能力阻挠公共事务。

小共和国与派系的危险

建立更广泛联邦的论证也涉及罗得岛州的规模。《联邦党人文集》认为,小型共同体更容易让派系多数联合起来压迫少数派。假如罗得岛州脱离邦联、独自存在,那么在如此狭小的领土上实行民众政府,权利缺乏保障的状况可能导致多数派一再压迫少数派。论述还推测,造成治理不善的派系本身,随后可能会要求设立一种独立于人民的权力,以保护它们彼此不受对方侵害。

所提出的替代方案是建立一个涵盖多种利益、党派和宗教派别的广阔共和国。在这样的社会中,多数派联盟不太可能基于正义与公共利益之外的理由形成;多数派造成的危险较小,也就较少有借口把独立意志置于社会之上。罗得岛州在此并非作为某一具体事件的记载出现,而是作为假设性的对照——小共和国显示了广阔联邦制度意在减轻的脆弱性。这一主张也受到实际可行性的限制——只有当社会疆域仍处于可运作范围之内时,较大的社会才更有能力实行自治。

联邦、全国性与混合原则

《联邦党人文集》对拟议宪法的分类,使罗得岛州在联邦中的位置更加复杂。针对制宪会议已放弃由主权州组成的联邦、转而建立统一的全国政府这一指控,论述从多个角度考察该方案,而非将“联邦”与“全国性”视为简单对立的概念。宪法将由人民分别在各州批准而建立,因此其基础具有联邦性质。众议院的权力来自人民,并按人口比例分配代表权;参议院则让各州享有平等代表权。因此,政府权力的来源兼具全国性与联邦性。

在日常运作中,拟议政府主要直接作用于个人,因此具有全国性特征,尽管在某些争端中各州仍会作为当事方。它的权力并非对一切地方权力都拥有无限至上的地位,因此其权力范围仍保留联邦性质。修正规则也兼具两种特征——它要求超过多数支持,并以州而非公民为计算单位,却不要求每个州都同意。由此形成的体制既非纯粹联邦,也非纯粹全国性。结合关于罗得岛州平等投票权的争论来看,这番分析说明了《联邦党人文集》为何区分某一机构中的各州平等地位,与政府整体设计从人民和各州两方面取得权力的做法。

比较实例与宪法辩论

罗得岛州的重要性也体现在《联邦党人文集》对邦联所作的更广泛比较之中。由古希腊共和国组成的安菲克提翁议事会,被描述为一个各成员仍保持独立与主权、同时在联邦议事机构享有平等投票权的联盟。论述也考察了德意志帝国和尼德兰联省共和国,认为这些邦联的正式制度安排并未确保有效的共同治理。这些历史实例将制度问题置于比较的框架之中——维护成员的主权与平等地位,本身并不能保证集体决策得以执行。

论辩还援引各州宪法,探讨政治权力的安排方式。讨论明确略过罗得岛州宪法和康涅狄格州宪法,因为两者都早于美国革命,也早于所考察原则成为政治关注的议题。这一提及范围有限,却颇能说明问题——罗得岛州在此并未被用作权力分立的详尽实例,而是因年代较早而暂且搁置,讨论转而比较其他各州的制度安排。

各州内部的选举与代表制

在另一场关于立法机关选举间隔的论辩中,罗得岛州每半年举行一次选举,与南卡罗来纳州每两年举行一次选举构成对照。《联邦党人文集》指出,两者的选举间隔相差四倍,却认为很难据此证明罗得岛州比南卡罗来纳州治理得更好,或享有更合理的自由。这一比较质疑了“年度选举一旦停止,暴政便会开始”这一格言——不能不考虑具体情形和宪政背景,就把选举时间安排视为衡量自由的普遍标准。

罗得岛州也出现在关于各州众议院规模的比较中。该州立法机关据称至少每一千名选民就有一名代表,而宾夕法尼亚州则每四千或五千人至多有一名代表。《联邦党人文集》警告,不应将一州的比例机械地移用于另一州——若把罗得岛州的标准应用于弗吉尼亚州,当时就会产生一个有四百至五百名成员的议会,二三十年后则会达到一千名。代表机构需要有足够成员,以便进行磋商与讨论;但规模过大的议会又容易陷入混乱,并使激情占据上风。因此,罗得岛州较高的代表比例为一项论点提供了具体例证——代表人数应根据社会规模加以调整,而不能仅凭算术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