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年豁免债务条例

托拉

每七年豁免债务条例规定,以色列同胞之间定期取消债务是一项共同体义务,而非债权人可自行选择的做法。条例将债务豁免与慷慨借贷、帮助有需要者的命令结合起来,并以耶和华应许的赐福,以及以色列民共同经历的脱离埃及奴役之救赎历史,作为克制经济索求、施以援助的依据。

第七年豁免

每七年期满时,债权人要免除借给以色列同胞的债务,不可追讨偿还,因为耶和华所宣告的豁免期已经来到。这条规则具体针对被称为邻舍和弟兄的债务人;外邦人的债务仍可追讨。这一区分将债务豁免置于以色列盟约群体彼此承担的义务之中。

债务豁免伴随着一项应许——百姓若切实听从耶和华,遵守这条诫命,耶和华就必在赐他们为业的土地上赐福。经文描绘了丰盛和政治强盛的景象——借给许多国,却不向他们借贷;作首不作尾——并将之视为顺服的结果。

援助困苦者

预定的债务豁免并不意味着第七年之前可以停止援助。若有贫困的以色列同胞住在境内,债权人不可心硬手紧,而要借给他足以满足其需要的财物。这条命令针对一种具体的试探——不可因为豁免年临近就拒绝帮助,以致借款人向耶和华呼求,使拒绝援助成为罪。

施予必须出于甘心,而不可勉强。经文应许赐福给施予者的工作,同时也承认贫困会持续存在;穷人不会从这地消失,因此百姓一再受命向困苦和贫乏的人伸手。由此,豁免和借贷相辅相成——前者限制债权持续的时间,后者保障人们能够及时获得援助。

希伯来奴仆的释放

另一条相关规则将七年周期应用于被卖为奴仆的希伯来男女——服役六年后,第七年便要获释。获释不可意味着奴仆空手离去。前主人要从羊群、禾场和酒榨中慷慨供给,让获释者分享耶和华赐给家中的丰盛。

这项义务以集体记忆为依据——以色列曾在埃及为奴,耶和华将百姓从那种处境中救赎出来。若奴仆因眷恋主人和家室而愿意留下,可以通过涉及锥子和门的正式仪式办理;这项规定也适用于女奴。对受奴役经历的记忆,因而既支持释放,也支持给予物质供养;按照经文所述,也允许奴仆自愿继续服役。

经济义务与盟约记忆

这些条例将债务视为受共同体责任约束的关系,而非不受限制的私人索求。债权人有权向外邦人追讨债务,同时有义务免除以色列同胞的债务;不可借豁免年临近为由拒绝必要的借贷;释放奴仆则伴随着慷慨供给的义务。在这些规定中,耶和华的赐福与施予和顺服相连,而以色列人对蒙救赎经历的记忆,则明确构成他们慷慨供养获释奴仆的理由。

因此,七年周期协调了债务豁免、援助与释放,却没有应许贫困会消失。它反复强调实际责任——即使债权人可能预料到无法收回债款,也要继续供给困苦者所需;释放奴仆也不可成为他们陷入贫困的开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