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遣返逃奴之律

托拉

《不得遣返逃奴之律》规定,逃亡者应获得庇护,而不是被送回奴役他们的人手中——逃亡者可以在以色列人的社群中选择居住地,且不得遭受亏待。这条简短而直接的诫命所提供的保护,有别于相邻的规范奴役及仆人待遇的律例。

律例及其条款

这条律例针对奴仆逃离主人并来到以色列人中间的情形。律例禁止把逃亡者交还给主人;相反,此人应住在以色列人中间,并可在他们的城镇中选择自己喜爱之处居住。社群明令不得亏待此人。因此,这项规定既要求不得遣返,也保障逃亡者继续居住,而不把逃亡视为前主人重新控制此人的理由。

在律法典中的位置

这条诫命见于有关以色列人社群生活与营地生活的律例之中,位于维持营地圣洁的指示之后、有关献祭与借贷的规定之前。这样的编排将庇护界定为社群的责任——不得交出逃亡者,也应尊重他们所选择的居住地。

与奴役律例的对照

在其他地方,《约书条例》规范希伯来人的奴役,包括在特定情形下服役六年后获释,并规定奴役中的人受到伤害以及财物损失时的处理方式。相较于对奴役的整体法律规范,这条律例确立了一项明确界限——当受奴役的人逃到社群中时,文本并未指示社群执行声称拥有其所有权者的控制权。律例明确禁止亏待逃亡者,并同时保障其获得庇护,使保护本身成为这条诫命的一部分,而不只是不得遣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