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三年周期施行的济贫什一条例

托拉

济贫三年什一奉献条例将定期征收的农产品转化为当地对缺乏稳定土地或家庭资源者的供给。每逢第三年,都要把什一奉献存放在各城中,供利未人、寄居者、孤儿和寡妇享用,使他们可以吃饱;因此,这项规定将敬拜、再分配和保障基本生计联系在一起。

三年一次的分配

这项规定将三年一次的什一奉献与年度什一奉献区分开来;后者由一家人在上帝面前于所选的敬拜之处享用。每逢三年期满,农产品则要取出来,存放在城门内。利未人被列入其中,因为他们在土地上没有份额或产业;寄居者、孤儿和寡妇也与他们一同被列为受益者,可以在当地吃饱。

伴随这项做法的宣告将分配视为一项须向上帝交代的行为。把什一奉献给这些受益者之后,奉献者要在上帝面前宣告,已经把圣物从家中取出,并按诫命分给他人,没有在哀恸中、礼仪不洁时或为死人而食用。祷告祈求上帝从天上垂看,赐福给以色列和他们的土地。

更广泛的生计伦理

什一奉献属于一套更广泛的规则体系,旨在保障人们获得食物和收入。收割的人要把遗忘在田间的一捆庄稼留下,不可摘尽橄榄枝上的果子,也不可采尽所有葡萄;这些剩余物要留给寄居者、孤儿和寡妇。贫穷的雇工,无论是以色列人还是寄居者,都必须在当天日落之前领到工钱,因为他仰赖这份收入生活。

这些律法也限制债权人对借款人的支配权。放债的人不可进入邻人的家中夺取抵押物;贫穷借款人的衣服必须在日落时归还,使物主可以盖着它睡觉。不可向同胞以色列人收取利息;即使第七年豁免债务的日子将近,百姓也不可向有需要的弟兄闭手。这些措施共同应对食物、衣物、工钱、信贷和债务问题,而不是把贫穷视为仅靠什一奉献便能解决的问题。

利未人和圣所供给

利未人被列为受益者,反映了他们独特的经济处境。利未人因在会幕圣所服事而领受以色列人的什一奉献,但他们也必须从这什一奉献中再取十分之一献给上帝,并把圣物交给祭司亚伦。剩余的供给是他们服事所得的报酬,他们和家人可以享用。

这一安排将三年一次的分配与更大的制度联系起来,在这个制度中,宗教职事、无地的处境和物质供给彼此明确关联。利未人既是农产品供给的受益者,也是圣所秩序中的奉献者;与此同时,济贫什一奉献则将一部分群体产出分给那些因处境脆弱而被明确列出的群体。

记忆、义务与赐福

律法一再提及以色列人在埃及的经历,为他们的经济义务奠定了历史根基——百姓要记得自己曾是奴隶,也曾蒙救赎。收成条例和公平对待工人的规定,将这份对自身脆弱处境的记忆转化为对他人的义务。三年一次的什一奉献使这项义务成为定期且共同承担的责任,并把食物置于城中,而不是让人们能否取得食物完全取决于各家自行决定。

上帝应许的赐福与遵守这些诫命相联系,而受益者能够吃饱则是直接的社会成果。因此,这项规定将敬畏上帝与具体的再分配结合起来——土地出产不仅是家庭资源或献给上帝的供物,也是维持利未人以及缺乏产业保障或可靠供给者生计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