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贪恋

托拉

禁止贪恋是十诫的最后一条诫命——它禁止贪恋邻人的房屋、妻子、仆人、牛、驴或其他任何属于邻人的事物。诫命同时提及一家人的财物与关系,因此不仅涵盖夺取等外在行为,也涉及可能先于这些行为产生的欲望。

西奈山上的诫命

这条禁令出现在西奈山颁布的律法末尾。它紧接着禁止杀人、奸淫、偷盗和作假见证的诫命,随后列举邻人的房屋、妻子、男仆和女仆、牛、驴,最后扩及邻人所有的其他事物。这一顺序将贪恋与具体侵害他人生命、婚姻、财产和地位的行为并列起来。

家庭、财产与亲属关系

这条诫命的列举表明,家庭并非只是财物的集合——其中既有配偶和仆人,也有牲畜与住所。它反复提及邻人,标明这些关系和资源属于另一个家庭的范围,并非可供侵占的对象。

更广泛的叙事一再呈现家庭地位与家产归属所带来的重要后果——撒拉要求送走夏甲和她的儿子,使她的儿子以撒能够承受产业;雅各的妻子与她们的使女所生的孩子,其在家庭中的地位也见于叙述;雅各收以法莲和玛拿西为子,并使他们在自己众子中取得相应地位。这些事件并未被描述为对这条诫命的应用,但它们阐明了诫命关注配偶、家庭成员以及属于他人的事物所涉及的社会利害。

范围与意义

最后一句将这条规则从所列举的事物扩展至邻人所有的一切。因此,这条诫命将欲望本身列为律法所关注的问题,而不只是禁止十诫前文所提及的偷盗或奸淫等既成行为。它以禁止贪恋他人所有之物作结,将此前对邻人生命与家庭安全的保护汇聚于一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