诬告妻子失贞之律

托拉

《诬告妻子失贞之律》是《申命记》第二十二章中的一项法律规定,要求公开审查丈夫对妻子的指控。律例要求在城门长老面前提出证据,并规定虚假指控与经证实的指控各自的后果,使丈夫的主张进入群体审理程序,而非让他的指控未经质疑便成立。

指控与审理

案件始于一个男人娶妻,后来厌恶她,并指称自己与她同房时,没有发现她是处女的凭据。律例指示女子的父母将这些凭据带到城门长老面前。她的父亲呈上证据并驳斥丈夫的主张;那件衣物在长老面前展开,使这项指控成为公开裁断的事项。

裁断与后果

如果证明丈夫的指控不实,城门长老就要责打他,并罚他一百舍客勒银子,交给女子的父亲。丈夫必须留她作妻子,终身不可休她。因此,对于使以色列处女蒙受公开羞辱的指控,裁决既施以罚款,也附加长久的婚姻后果。

此律例在相关律法中的位置

接下来的规定说明相反的结果——如果找不到所称的凭据,就要把女子带到父亲家门口,由她城中的男人用石头打死她。合起来看,这些条款表明,证据决定律例所述的裁判;父母负责呈交证据,长老则负责审理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