亵渎圣名刑罚与同害偿还律例

托拉

亵渎圣名刑罚与同害偿还律例记述了一名男子因亵渎神圣之名而被处死的案件,并列出针对杀人和伤害行为的后果规定。其中的法律面前平等条款适用于寄居者和本地以色列人;相关段落还区分故意谋杀与意外致人死亡,并要求遵循审慎的司法程序。

亵渎圣名案件及其律例

营中发生争执时,一名以色列妇人与埃及人所生的儿子亵渎圣名并咒诅。他的母亲名叫示罗密,是但支派底伯利的女儿。人们将他拘押,等候耶和华作出裁决。

裁决要求把那人带到营外。听见他言语的人要把手按在他的头上,会众则要用石头打死他。律法规定,无论是外人,还是生在以色列人中的人,凡亵渎耶和华之名的都要被处死;随后,会众执行了这项命令。

相称责任与平等适用

同一项法律宣告区分了伤害人和伤害牲畜的后果——杀人的人要被处死,杀死牲畜的人则必须赔偿。若使邻人致残,所规定的处置要与伤害相称——以伤还伤,以眼还眼,以牙还牙。这项原则规定的是相称的责任,并非普遍准许伤害他人。

这段经文以要求外人与本地出生者遵守同一律法作为结尾。在所记述的案件中,判决由会众共同执行;而律例本身明确规定,寄居者与本地以色列人须遵守同一标准。

法律背景——意图、证据与审判

其他法律段落进一步说明,区分意图和程序如何限制这些严厉刑罚。《约书》区分了没有埋伏而杀人的情形,规定要为此人指定一处逃城;与此相对,蓄意、妄行并施以诡计而杀人的,不适用逃城。律例还规定了非致命袭击所需的赔偿与疗养责任,并另行规定有人击打奴仆男女、致使受害者死亡时所受的刑罚。

逃城律例指出,死亡发生的手段和情形有助于区分谋杀与非故意致人死亡。使用铁器、可能致命的石头或木制器具击打,以及出于仇恨行事或埋伏行凶,均表明案件属于谋杀。若死亡并非出于仇恨或事先蓄意,会众便在致死者与报血仇者之间作出裁断,并可让误杀者返回逃城,直到大祭司去世。

律法也通过要求两三个证人作证来限制死刑判决;单凭一名证人的证言并不足够。另有司法律例规定,难以裁决的争端应提交到耶和华所选之地的祭司和审判官处理,并要求人服从他们的判决。这些程序将审判置于共同体和制度权威之下,而非完全交由私人报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