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订婚女子遭侵犯之律
托拉关于已订婚女子遭受性侵犯的律法,将地点作为判决的关键——在城内发生的事件与在野外发生的事件,对女子能否呼救作出不同推定,因此适用不同刑罚。律法将她所处的情境视为判断罪责的相关因素,因而区别认定施暴者与女子各自的责任,而不是一律作出相同判决。
城内的情形
若有人在城内遇见已订婚的处女,与她同寝,律法命令将两人带到城门口,用石头打死。律法认定女子有责任,因为她在城内没有呼救,并将男子的行为描述为侵犯邻人的妻子。明文说明的目的是从群体中除去恶行。
野外的情形
若男子在野外遇见已订婚的女子,抓住她并与她同寝,律法便作出不同判决——只有男子应当被处死;女子不应受罚,因为她没有犯下该受死刑的罪。经文将此情形比作有人起来攻击并杀害邻人——女子在野外呼救,却无人可以救她。
责任与律法的适用限度
两种判决的差异取决于侵犯发生时的情境以及是否可能有人介入。在城内的情形中,没有呼救被视为将女子与男子一同定罪的理由;在野外的情形中,经文将她的呼喊解释为她遭到制服的证据,并判定她无罪。因此,这条律法明确区分野外情形中施暴者与受害者的责任,却在城内情形中作出截然不同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