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订婚处女遭侵犯之律
托拉《未订婚处女遭侵犯之律》是一条关于男子与未订婚处女发生性关系的律例。律例要求男子付给女子的父亲五十舍客勒银子并娶她为妻,且禁止他日后与她离婚;因此,这项规定为男子的行为设定了长久的婚姻与经济后果。
律例及其条款
这项规定适用于男子与未订婚的处女发生关系,且两人被发现的情形。律例命令男子给女子的父亲五十舍客勒银子,并娶女子为妻。他终身不得休弃她。
律例指定女子的父亲为收取赔付款的人,而女子则是男子必须迎娶的人。因此,其条款不仅规范男子的行为,也规范由此产生的两个家庭之间的关系,并将婚姻和长久的义务规定为应有的结果。
在家庭律例中的位置
这项律例出现在一系列区分性关系及婚姻情形的规定之中。相邻的律例涉及通奸、与已订婚女子发生关系,以及丈夫指控妻子婚前并非处女等情况。因此,女子已订婚或未订婚的区别会带来不同后果——本条规定,在后一种情况下须支付钱财并结婚。
同一法律汇编中的其他律例也规范家庭延续和婚姻义务,包括长子继承权,以及已故兄弟的兄弟通过继承人延续其名号的义务。在此背景下,禁止男子婚后休弃女子,使婚姻成为一项持续的责任,而非临时补救。
经济与婚姻后果
五十舍客勒银子须付给女子的父亲,同时还必须结婚;两项义务不能相互取代。经文没有说明女子本人的意愿,也没有解释如何落实这一安排,因此不能从这条律例推断这些事项。
禁止男子与女子离婚,限制了他在被要求支付钱财并结婚之后结束婚姻的能力。律例明文规定的条款,将性行为、家庭内部的金钱转移和持久的婚姻关系联系在一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