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子双份继承权

托拉

长子双份继承权是一项禁止为偏爱的妻子或儿子改变继承次序的律例——长子必须获得双份产业,因为长子名分属于他。这项律例置于规范继承与家族延续的律法体系中,将子女的法律地位与父母的宠爱区分开来,并把财产继承置于有序的世系制度之中。

律例及其适用情形

这项律法针对这样的家庭情形——男子有两个妻子,一个受宠,另一个较不受宠,而长子是较不受宠的妻子所生。父亲分配产业时,不得把受宠妻子所生的儿子指定为长子,取代实际的长子。

相反,他必须承认长子的身份,将自己所有的一切分出双份给他。律例所述的依据,是长子作为父亲力量初结的果实而居于首位,并拥有公认的长子权利。因此,这项律例把财产份额与出生次序相连,不容许父亲偏爱某位妻子而改写继承次序。

更广泛制度中的继承

其他继承律例处理双份产业规则未涵盖的情形——男子死后若没有儿子,产业首先归女儿;若没有女儿,则归兄弟,其后归父亲的兄弟,最后归家族中最近的在世亲属。这些规则共同确立了由家庭延伸至更广泛亲属关系的继承次序。

土地继承也依支派归属安排。土地按照各群体的人数分配,而各支派所得的份额则以拈阄决定;流便支派子孙、迦得支派子孙和玛拿西半支派已经在约旦河东领受产业。有关西罗非哈女儿们的规定承认无子时女儿的继承权;后来的律例则要求女继承人在父亲所属的支派内婚嫁,以免继承的土地从一个支派转到另一个支派。

家族延续与法律限制

这些律法也把继承与延续死者家族名号联系起来。兄弟同住时,若其中一人死后没有子女,律例指示在世的兄弟娶其遗孀,而她所生的长子要承继死者的名号。如果在世的兄弟拒绝,遗孀便将此事呈报城中的长老;公开进行的程序记下他的拒绝,并使这一家留下长久的称号。

这些规定表明,继承同时通过财产与亲属义务运作——出生次序决定长子的份额;没有儿子时,女儿和其他亲属便取得继承权;支派疆界则限制土地的转移。双份产业规则是这一更广泛的家族继承与共同体产业法律秩序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