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伯来奴仆释放条例
托拉《希伯来奴仆释放条例》规定,被卖给另一位以色列人的希伯来男女,服役期限为六年,离开时还必须从家中的财物中得到慷慨的份额。该条例将释放奴仆与以色列人自己脱离埃及奴役联系起来,使这段记忆成为限制家主支配同胞以色列人的依据。
释放与供给
被卖为奴的希伯来男女应服役六年,并在第七年获释。释放时不可让奴仆空手离去——家主应从羊群、禾场和酒榨中慷慨供给,分享耶和华赐福给家主的出产。
该条例也承认奴仆可以选择留下。如果奴仆说,因为爱这个家,并且在这里生活安好,所以不愿离去,主人就要把奴仆的耳朵靠着门刺穿,以此标明这个选择;奴仆此后继续服役。该供给规定也明确适用于女奴。
作为条例依据的记忆
释放并供给奴仆的命令,以集体回忆为依据——以色列人曾在埃及为奴,耶和华救赎了他们。这段历史所呈现的,不仅是过去蒙拯救的经历,也是以色列人必须如何对待在家中服役之人的理由。
该条例告诫人们,不可把释放奴仆视为家主的损失。奴仆已经服劳六年,条例称这相当于雇工服役时间的两倍,因此吩咐主人不要认为奴仆离去是负担。经文将顺服与耶和华赐福主人所做的工联系起来。
在盟约教导中的位置
摩西向全以色列讲话时,释放条例与其他指示并列,使群体的责任具体明确。该条例关怀有需要的以色列同胞;邻近的命令也要求慷慨借贷,不可因为第七年的债务豁免将近就拒绝帮助。
这条律法的两项配套规定——服役期限届满后获得自由,以及离去时得到物质支持——使释放不只是终止服役。对奴役经历的记忆限制了家主的权力,并要求释放之人获得资源,得以自由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