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地人与寄居者同例原则
托拉本地人与寄居者同例原则规定,在以色列律法若干明确界定的事项上,寄居者不受另一套标准管辖。该原则适用于误犯之罪的献祭与赎罪,也延伸至意外杀人者进入逃城,并明确指出,故意悖逆与过失受到不同处理。
献祭的共同律例
对于用火献上的祭,寄居在以色列人中间的寄居者须遵循与本地出生的以色列人相同的程序。这项规定涵盖许愿所献的祭、自愿献上的祭,以及在指定节期献上的祭,并明确规定,会众与寄居者适用同一律例。
这项律例被表述为世世代代长存——寄居者要在耶和华面前,遵循与本地以色列人相同的律法和典章。因此,参与献祭制度是共同的法律义务,而非另有一套程序。
赎罪及误犯与故意悖逆之别
全体会众误犯时,规定要献一头公牛犊作燔祭,并献一只公山羊作赎罪祭。祭司为他们赎罪;由于过失涉及全体百姓,赦免也临到寄居者和以色列人。
同一原则也适用于因过失犯罪的个人——要献一只一岁的母山羊,祭司为其赎罪。经文明确规定,对于这种无意的罪行,本地出生的以色列人与寄居者同受一条律法约束。
共同适用的处理方式有明确限度。无论本地出生还是寄居者,故意行事的人都被描述为藐视耶和华的话、违背诫命;规定的后果是从民中剪除。区别不在于居住身份或血统,而在于行为是无意的还是故意悖逆的。
逃城与审判
逃城律例也体现了同样的纳入原则。以色列人进入迦南时,要设立六座逃城,让任何人——包括以色列人、寄居者或寄住者——在无意杀人时都可逃往那里。逃城保护杀人者,使其免遭报血仇者追讨,直到案件由会众审理。
共同的保护与共同的审判标准并行。会众要区分意外杀人与谋杀,并考虑事件的情形,例如行为是否出于仇恨、蓄意攻击,或无意相遇。因此,该原则将平等进入逃城的权利与在同一法律框架下接受审判结合起来。
范围与意义
这些规定涉及礼仪、会众责任、个人过失和杀人案件的处理,一再同时提到本地以色列人与寄居者。它们将法律归属表述为共同承担特定义务并享有相应保护,同时保留依据行为性质及其情形作出区分的原则。
这项原则并未被表述为适用于律法所有事项的普遍规则。其适用范围在明确列出的事项上最为清楚——献祭、误犯之罪的赎罪,以及意外杀人者进入逃城。然而,在这些情境中,寄居者身份并不会形成另一套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