禧年土地归还与债役者释放律例

托拉

《利未记》的禧年律例将第五十年定为共同体重置之年,把土地持有、归家与脱离债务役属联系起来,依据是土地属于上帝,而以色列人是上帝从埃及领出的仆人。律例限制土地永久转让以及对待同胞以色列人的方式,同时规定某些产业的例外情况,以及赎回土地或人的途径。

周期与宣告

周期从七个七年的安息年开始,共四十九年。到了第七月初十日,即大祭司年度赎罪礼之日,要在全地吹响号角;随后第五十年被分别为圣,定为禧年,并向所有居民宣告自由。

与第七年一样,禧年也是土地安息之年——百姓不可耕种,也不可收割自生的作物,更不可采摘无人照料的葡萄树所结的葡萄。然而,其出产仍供共同体食用。因此,律例把释放与安息结合起来,表明这一年并非普通的收成周期,而是对土地和劳力的通常权利加以限制。

土地、买卖与归还

禧年时,每个人都要归回自己的产业和家族。因此,土地交易的价格要按照距离禧年尚余的收成次数计算——年数越多,价格越高;年数越少,价格越低。律例告诫买卖双方不可彼此欺压,并宣告土地不可永久出售,因为土地属于上帝;土地的人类持有者被称为与上帝同住的寄居者。

当贫困迫使一个人出售祖传土地时,律例为其规定了取回土地的途径。近亲可以赎回土地;如果原主后来有了足够的财力,就可以计算出售后经过的年数,偿还相应金额,取回产业。如果无法赎回,土地便在禧年归还。

不同类别的产业适用不同的归还规定。城墙围绕的城中房屋,售出后可在整整一年内赎回;若在该期限内未赎回,就永久归买主所有,禧年时也不归还。无城墙的乡村房屋则与乡间田地同样处理,禧年时归还。利未人永久享有赎回其城中房屋的权利;若房屋售出,禧年时也要归还。利未城邑周围的旷野田地不可出售,因为那是他们永久的产业。

贫困、服役与赎回

律例要求扶助贫困的以色列同胞,不可剥削他们。借钱或粮食给穷人,不可收取利息,使他们能够继续在共同体中生活。这条诫命与从埃及蒙救赎以及获赐迦南地的记忆相联系。

如果以色列人因贫困而卖身给另一位以色列人,不可使他们像奴仆那样服役。他们应被视为雇工或寄居者,服役直到禧年;届时,他们和儿女要离开,归回家族,重新取得祖传产业。禁止严苛辖制他们的依据,是律例宣告以色列人是上帝的仆人,上帝曾将他们从埃及领出。

律例将对以色列人的这项保护,与对待从周围列国或寄居者及其家族中买来的奴仆的规定区分开来;这些奴仆可以作为产业持有,并由主人的儿女继承。即使以色列人已经卖身给富有的寄居者,也可以由兄弟、叔伯、叔伯的儿子、其他近亲赎回;若本人后来有能力,也可以自行赎回。赎价按距离禧年所余年数和服役期限计算;若无人赎回,此人及其儿女便在禧年获得自由。

土地作为盟约秩序

禧年的重置属于更广泛的盟约秩序;在这一秩序中,土地、家族延续以及对穷人的义务彼此相连。以色列的土地按拈阄并依据人口分配,继承律例则使产业留在各支派家族之内。西罗非哈的女儿们一事中,男子没有儿子时,女儿可以继承;但她们须在父亲所属的支派内婚嫁,以确保产业不转到其他支派。这些规定阐明了禧年所强调的归家与收回产业,同时它们仍是彼此有别的律例。

律例中的经济保护也属于更广泛的盟约架构——顺服与按时降雨、土地丰产、安居以及上帝住在百姓中间相关;转向别神和行为败坏,则会招致被逐出和流散的威胁。在这样的背景下,禧年对土地永久出售以及严苛对待以色列同胞的限制,使物质保障也须服从上帝的所有权和共同的盟约记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