誓愿条例
托拉誓愿条例规定向耶和华许的誓愿何时具有约束力,以及谁有权撤销。条例要求男子履行自己的誓愿,但在特定的家庭情形下,妇女誓愿的效力取决于父亲或丈夫如何回应;沉默即确认这项义务,而延迟撤销则使丈夫须为由此产生的罪责负责。
一般规定与家庭权力
摩西把这些律例传达给各支派的首领。男子若向耶和华许愿,或起誓约束自己,就不可食言;他必须照自己所说的去做。因此,律法把誓愿视为由言语所确立的义务,而不是可以随意收回的私人意图。
仍住在父亲家中、尚未成年的女儿,父亲可以在听见她的誓愿当天将其撤销。若父亲保持沉默,她的誓愿以及她用来约束自己的任何誓约就都有效;若他在当天不准许,这些誓愿和誓约便无效,耶和华也赦免她。关键时刻是父亲初次听见并作出回应之时。
婚姻、沉默与责任
在誓愿仍然有效时出嫁的女子,同样受丈夫在听见誓愿时所作回应的影响。若丈夫保持沉默,誓愿便有效;若他在听见的当天不准许,誓愿就无效,耶和华也赦免她。这条规定既适用于誓愿,也适用于明确约束她的承诺。
丈夫的沉默被视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同意。丈夫听见誓愿后,若一天天不作声,他就使誓愿生效,因为他在得知时没有将其撤销。若他任由誓愿生效后又试图撤销,就要承担她的罪责。因此,经文不仅令明确作出的决定产生责任,也使决定的时机成为责任所在。
寡妇、离婚妇女与撤销权的限度
寡妇的誓愿和离婚妇女的誓愿都对她们有约束力;经文没有提及任何有权撤销这些誓愿的父亲或丈夫。这种对比表明,家庭身份是律法分配权力的核心——父亲或丈夫可以在初次听见时废除某些誓愿,而这些妇女的誓愿则仍然有效。
这些律例最后说明其适用范围,是男子与妻子之间,以及父亲与仍年轻、住在父亲家中的女儿之间的规定。结合每个人都必须履行自己所许之愿的一般诫命来看,这些例外严格限定于特定的关系和回应方式。这些条款一方面使言语具有约束力,另一方面将特定情形下妇女许愿的权力置于男性家长的管辖之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