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城与误杀者条例
托拉逃城与误杀者条例确立谋杀与意外杀人的法律区别,为后者提供庇护,同时保留共同体的审判权。六座逃城遏制即时复仇,但能否获得庇护取决于死亡发生的情形、对责任的公开裁定,以及误杀者是否留在指定城中,直至大祭司去世。
逃城及其供给
条例将逃城纳入对利未人的整体供给安排。百姓要把四十八座城交给他们,每座城都要有供牲畜和其他财产使用的郊野——其中六座是逃城,另有四十二座城镇。分配依照各支派所得的产业比例进行,因此产业较多的支派要贡献较多城邑,产业较少的支派则贡献较少。
六座逃城要同样供以色列人、外人和寄居者使用。三座要位于约旦河东,三座位于迦南。律法说明,设立这些城是为了让因意外致人死亡的人有处可逃;在会众审理案件以前,此人可免受报血仇者追杀。
区分谋杀与意外杀人
案件的分类取决于行为发生的情形及其表面意图。若有人用铁器、足以致命的石头或木制武器造成死亡,就按谋杀论处;因怀恨、蓄意攻击或埋伏而导致的死亡也同样如此。在这些情况下,报血仇者要处死谋杀者。
相较之下,没有仇恨或蓄意埋伏的突然行为,可能构成意外杀人。会众要在致人死亡者与报血仇者之间作出裁决。若判定案件属于意外,会众就要把误杀者从报血仇者手中救出,并送回其寻求庇护的逃城。
庇护的条件与限制
庇护并不意味着可以不受限制地自由行动。误杀者必须留在城界以内,直到那位用圣膏油膏立的大祭司去世。若误杀者在此之前离开,报血仇者在城界之外找到并杀死他,报血仇者不承担流人血的罪责。大祭司去世后,误杀者可以返回自己的产业之地。
律法还规定了程序保障,并限制以赎价代替刑罚。只有凭证人的证言,才能定谋杀者的罪;单一证人的证言不足为据。不得接受赎价来免除应受死刑的谋杀者的死罪,也不得接受赎价让误杀者在大祭司去世前离开逃城。
地域与盟约背景
在完整制度颁布之前,摩西指定了约旦河东的三座城——在旷野高原、属于流便支派子孙的比悉,在基列、属于迦得支派子孙的基列的拉末,以及在巴珊、属于玛拿西支派子孙的哥兰。这些城供无意中杀害邻人、事前并无仇恨的人使用,使此人可以存活。
条例将流人血描述为玷污土地,并指出,除流人血者自己的血以外,土地不能因流血而得洁净。这项关切与耶和华住在以色列人中间有关——百姓不可污秽耶和华居住的土地。因此,逃城制度一方面保护意外致人死亡者,另一方面也要求追究并审判故意谋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