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权利法案

国家为什么会失败:权力、繁荣与贫困的根源

英国《权利法案》是光荣革命后达成的宪政安排,确认了议会对王权的权威,并帮助终结英格兰的专制统治。其意义不仅在于载明的权利与限制,更在于权力转移使这些限制得以执行——国家政策由议会而非君主掌控。

从革命到政治安排

光荣革命之后,议会与奥兰治的威廉协商制定新宪制。这一安排的原则,早在威廉入侵前发表的宣言中便已有预示,并载于议会于1689年2月拟定的《权利宣言》。议会在向威廉提出王位的同一场会议上,将宣言宣读给他听。宣言签署成为法律后,便称为《权利法案》。

这一变化发生在斯图亚特王朝的地位遭遇决定性逆转之后。威廉在布里克瑟姆登陆后,詹姆斯的军队瓦解,詹姆斯逃往法国。议会能够以一位更合其意的君主取代在位君主,挑战了王位继承完全由世袭原则决定的假设。因此,这一安排使革命的结果成为宪政先例——君主的地位取决于议会的政治权威。

对王权的限制

《权利宣言》确立了君主不得暂停或免除法律适用的原则,并重申征税须经议会同意。宣言还禁止未经议会批准在英格兰维持常备军。这些条款针对的是王权与议会冲突中的核心权力,将王室行动置于立法约束之下。

其他条款则不够明确。关于议会选举应当自由的规定,没有界定何为自由;要求议会定期召开的条款,也没有具体说明议会必须何时召开。这种含糊之处之所以重要,是因为规则需要得到执行。查理二世时期,《三年法案》曾要求议会至少每三年召开一次,但查理置之不理,也未受到任何后果。1688年之后,新政治安排没有为定期召开会议设立具体的执行机制;议会不再以同样的方式需要这种机制,因为权威与决策权已经转移到议会本身。

议会权威及其影响

威廉放弃了早期君主惯用的一些做法——他不再干预司法裁决,也放弃了终身领取关税收入等主张。这些变化与新的宪政原则一道,标志着议会战胜君主,并终结了英格兰、后来也是大不列颠的专制主义。1707年英格兰与苏格兰合并之后,议会仍牢牢掌控国家政策。

这种权力转移改变了政府决策背后的利益动机。许多议员在贸易和工业领域有投资,因此有切身利益维护产权;而斯图亚特王朝的统治者常常侵犯产权。议会对公共支出的态度也有所不同——斯图亚特王朝掌管支出时,议会曾反对加税和强化国家权力;当支出由议会掌控时,议会则愿意增加收入,并为其重视的活动提供资金。加强海军、保护议员在海外的商业利益,是一项核心优先事项。

法治及其局限

这一政治安排的长远意义,体现在法治与以法治人之间的区别。辉格党人可以通过严厉法律惩处妨碍精英利益的人,但不能简单地把法律执行当成不受限制的权力工具。在《黑法案》的记载中,陪审团经过八九个小时的审判后,判约翰·亨特里奇无罪,部分原因是证据收集过程存在不规范之处。陪审团由大土地所有者和乡绅组成,人们或许会认为他们会同情当局,但此案表明,即便是有权势的政治人物也必须面对法律程序。

这项约束并不意味着法律在实践中公平对待所有人——许多与黑面人有关的人被处以绞刑或流放,而该法律一直保留在法令汇编中,直至1824年。然而,公正审判的可能性以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限制了选择性执法。该书将这种约束视为多元主义制度的结果——一旦法律成为共同抵御专断权力的保障,针对普通人中止法律适用,也可能威胁到保护精英的同一宪政平衡。由此,《权利法案》成为政治变革的一部分,其影响超越了法案条文本身,帮助维系法治,并促使社会扩大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