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尔索集团
国家为什么会失败:权力、繁荣与贫困的根源卡尔索集团是由卡洛斯·斯利姆领导的商业集团,牵头组成成功的财团,竞购墨西哥电信垄断企业墨西哥电信公司的控股权。其收购案例阐释了本书的观点——制度能够决定商业成功究竟依赖创新与竞争,还是依赖特权准入和受保护的垄断权力。
墨西哥电信公司的收购
1989年9月,墨西哥政府宣布打算出售墨西哥电信公司51%的有表决权股份,相当于其总股份的20.4%。1990年11月,政府收到竞标报价。尽管斯利姆没有提出最高报价,卡尔索集团牵头的财团仍赢得了拍卖。因此,该集团通过一次中标报价并非最高的私有化,取得了对墨西哥电信公司的控制权。
交易条款也影响了这笔交易。斯利姆推迟支付股份款项,并利用墨西哥电信公司自身的股息为购买股份提供资金。国有垄断企业由此变成私人控制的垄断企业,且据称由此形成的业务利润极其丰厚。这笔收购将所有权、融资以及该公司原有的市场地位纳入同一安排。
垄断与制度性保护
本书将卡尔索集团的成功置于墨西哥创业者所面临的种种壁垒之中——许可证费用高昂、官僚程序繁复、政治阻挠,以及金融机构与既有企业立场一致时融资困难。这些壁垒可能将竞争者排除在利润丰厚的行业之外,但也可能保护那些已获得影响力和独家合同的人。书中将卡尔索集团在收购墨西哥电信公司中的作用,视为这一更广泛环境的一部分,而不是创新促成竞争市场的案例。
1996年,长途电话服务商阿万特尔向墨西哥竞争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认定墨西哥电信公司是否占据支配地位,对该公司的垄断地位发起正式挑战。1997年,委员会认定,在本地电话服务、国内及国际长途电话等领域,墨西哥电信公司拥有显著的垄断力量。然而,限制这种力量的监管努力最终均未奏效。
其中一个障碍是宪法保护请求,即请求免受某项特定法律适用的法律申诉。本书追溯了这一法律手段的起源——它源于墨西哥1857年宪法,原本旨在保障个人权利与自由。然而,墨西哥电信公司及其他垄断企业利用这一手段,可能巩固其市场力量——一项与权利保障相关的保护措施,变成了规避法律平等适用的手段。这一叙述将卡尔索集团的收购与一个制度体系联系起来——即便正式承认企业拥有垄断力量,也不意味着能够有效限制这种力量。
法律环境的对比
本书将卡尔索集团在墨西哥的成功与其在美国的经历作了对比。1999年,该集团收购了计算机零售商康普美国公司,而该公司此前已授权科西服务公司在墨西哥销售康普美国公司的商品。卡尔索集团违反了这项协议,试图在不让科西成为竞争者的情况下建立自己的连锁门店。科西在达拉斯法院起诉康普美国公司,案件最终导致罚款4.54亿美元。
这一比较着眼于法律保护和商业策略的不同适用范围。本书指出,达拉斯没有宪法保护请求——在美国,那种可能帮助企业在墨西哥维持垄断力量的策略,无法使卡尔索集团免受违反合同的后果。这个案例具体呈现了该集团在不同国家之间的反差——它的做法在一种制度环境中行得通,在另一种环境中却行不通。
意义
卡尔索集团参与墨西哥电信公司出售一事,成为研究私有化分配效应的案例。所有权从公共转为私人,本身并未带来竞争;国有垄断企业变成了斯利姆的垄断企业,监管认定也未能转化为对其权力的有效限制。这一事件支持了本书更广泛的主张——经济结果不仅取决于企业归谁所有,也取决于管理市场准入和执法的制度,以及既有企业影响规则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