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西哥电信公司

国家为什么会失败:权力、繁荣与贫困的根源

墨西哥电信公司曾是墨西哥的电信垄断企业,其私有化使其成为卡洛斯·斯利姆积累巨额财富的关键资产。该公司从公有转为私人控制,并未瓦解其垄断地位——市场势力转移给了由斯利姆牵头的财团;他能够争取有利条件并抵制监管,说明墨西哥的制度如何保护在位企业,而非向竞争开放市场。

私有化与斯利姆的收购

墨西哥政府于1989年9月宣布,打算出售墨西哥电信公司51%的有表决权股份,相当于其总股份的20.4%。1990年11月,各方开始投标。斯利姆牵头的财团由卡尔索集团领导,尽管报价并非最高,仍赢得了竞标。他还安排不立即支付股份款项,而是利用墨西哥电信公司自身的股息为收购提供资金。因此,国有垄断企业成了斯利姆的私人垄断企业,而且该公司获利极其丰厚。

这项收购反映了书中所述墨西哥企业家普遍面临的环境——昂贵的许可证、官僚障碍、政界人士和在位企业的反对,以及常常与新来者可能挑战的企业站在同一阵线的金融部门。这类壁垒可能将竞争者排除在利润丰厚的市场之外,但也可能保护那些有关系闯过壁垒的人。斯利姆利用这些关系取得专属合同,垄断墨西哥电信业,并将业务拓展至整个拉丁美洲。

市场势力与监管失灵

墨西哥电信公司的主导地位并非仅仅是根据其所有权历史推断出来的。1996年,长途电话服务商阿万特尔向墨西哥竞争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调查墨西哥电信公司是否占据主导地位。该委员会在1997年的裁决中认定,墨西哥电信公司在本地电话服务以及国内和国际长途电话等领域拥有巨大的垄断势力。

然而,监管部门未能限制该公司的垄断。墨西哥电信公司和墨西哥其他垄断企业可以援引阿姆帕罗救济,即申请保护,以主张某项法律不适用于自身。这一制度源自墨西哥1857年宪法,原本是个人权利与自由的保障。然而,到了垄断企业手中,它却成了巩固市场势力的手段——旨在保护个人权利的救济,反而可能造成法律面前平等原则的漏洞。

制度对比

书中将墨西哥电信公司与微软并列,展示不同的制度环境如何影响实力雄厚企业的命运。1998年,美国司法部就微软涉嫌滥用垄断势力提起民事诉讼,其中包括指控微软将互联网浏览器与视窗操作系统捆绑销售。在此前接受联邦贸易委员会调查之后,微软于2001年11月与司法部达成和解,其势力受到限制,但处罚力度低于许多人的要求。

墨西哥电信公司没有受到同样有效的制约。书中的对比指出,区别并非仅在于一家企业拥有垄断地位而另一家没有,而在于政治和法律制度会影响垄断势力能否受到挑战。墨西哥的壁垒以及阿姆帕罗救济的运用有助于维护墨西哥电信公司的地位;而美国针对微软的案件则表明,即使是实力雄厚、富有创新能力的企业,也可能面临政府行动。

熟悉手段的局限

斯利姆在美国的经历进一步凸显了这种对比。1999年,他的卡尔索集团收购了电脑零售商康普萨。康普萨此前已授予科科服务公司特许经营权,允许其在墨西哥销售康普萨的商品。斯利姆违反了这份合同,试图建立自己的连锁商店,使其免受科科公司的竞争。科科公司在达拉斯法院起诉康普萨,在那里阿姆帕罗救济无法提供保护;斯利姆败诉,最终被罚款4.54亿美元。

科科公司的律师马克·沃纳表示,这项裁决传达了一个信息——进入美国市场的企业必须遵守美国的规则。这一事件具体体现了书中的比较——在墨西哥有助于斯利姆维护垄断地位的手段,在美国的制度环境下行不通。因此,墨西哥电信公司既是一家利润丰厚的企业,也是一个例子,说明围绕市场准入、执法和法律保护的规则能够决定谁从经济势力中获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