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根廷最高法院

国家为什么会失败:权力、繁荣与贫困的根源

阿根廷最高法院的设计宗旨是制衡政府,但本文叙述的历史主要体现了其制度上的脆弱性——总统们屡次通过罢免或增任大法官来扩大对法院的影响。法院成员构成的变化表明,当更广泛的政治制度无法为司法独立提供持久支撑时,正式的宪政机构可能被用来服务行政权力。

宪法职能与政治背景

1853年宪法设立了最高法院,其职责与美国最高法院相近。1887年,阿根廷最高法院获得裁定特定法律是否合宪的权力。这使它有可能成为该国政治制度中的重要制约力量。然而,这一潜力依然脆弱,因为阿根廷更广泛的政治与经济制度被描述为高度榨取性,缺乏多元主义,也缺少能够支撑独立法院的广泛社会赋权。

这里的对照,存在于法院的正式权力与使这项权力生效所需的政治条件之间。宪法赋予的法律审查权本身,并不能确保总统和立法者尊重司法独立。如果政治行为者能够改变法院成员构成,而不遭遇持久的制度性抵制,那么法院制约行政权力的能力便会暴露于塑造整个政治制度的同类权力斗争之中。

庇隆的弹劾行动

胡安·庇隆于1946年赢得总统选举,此前他已与工会和劳工运动结成政治联盟;他在1943年军事政变后声名鹊起,并以此为基础建立了这一联盟。胜选后不久,他的支持者便在众议院提议弹劾最高法院五名成员中的四人。其中一项指控涉及法院认可1930年和1943年军事政权的合法性。这项指控颇具反讽意味,因为庇隆曾在1943年政变中发挥关键作用。

另一场争议涉及法院否决立法的决定。庇隆当选前不久,最高法院裁定他新设立的全国劳资关系委员会违宪。正如富兰克林·德拉诺·罗斯福曾在1936年连任选举期间批评美国最高法院,庇隆也在1946年竞选期间抨击阿根廷最高法院。因此,这项弹劾行动既针对法院以往的做法提出指控,也直接涉及法院否决政府政策的权力。

弹劾程序启动九个月后,众议院弹劾了三名大法官;第四名大法官此前已经辞职。参议院批准了动议,庇隆随后任命了四名新大法官。其结果不仅是人事变动——法院制约总统的能力被大幅削弱。例如,新任大法官裁定,对庇隆不敬的里卡多·巴尔宾所受的定罪符合宪法。巴尔宾领导着激进党——庇隆的主要反对党;这一裁决表明,经过重组的法院可能会认可针对政治对手的行动。

操控法院成为惯例

庇隆成功干预法院,开创了先例。本文指出,此后每位新任阿根廷总统亲自挑选最高法院大法官,逐渐成为惯例。这个原本可能限制行政权力的法院,失去了保障其独立性的稳固制度基础。庇隆本人于1955年在另一场政变中被推翻;此后阿根廷经历了漫长的一系列军事与文人政府。两类政权都会挑选自己的大法官,使这一做法超越民选政府更迭与军事统治交替而延续。

即使民主政府交替执政,这一模式仍然持续。1990年,阿根廷完成了一次民选政府之间的政权交接。在任大法官由激进党总统劳尔·阿方辛在1983年恢复民主后任命。此次政权交接本身并未明显构成新总统撤换他们的理由,但庇隆主义党候任总统卡洛斯·梅内姆已经施压要求大法官辞职。他向大法官卡洛斯·法伊特提供大使职位;法伊特拒绝了这一提议,并寄给梅内姆一本自己的著作《法律与伦理》,书上题有警告:“小心,我写过这件事”。

梅内姆就任后三个月内,便向众议院提交法案,提议将最高法院成员从五人增至九人。他提出的理由包括法院工作负担过重,这与罗斯福在1937年采用的一项论点如出一辙。法案迅速在参议院和众议院通过。随后,梅内姆任命了四名大法官,从而在法院中取得多数。虽然这一做法不同于庇隆的弹劾行动,但其制度效果相似——总统改变法院成员构成,以确保对法院拥有更大的控制权。

后果与制度意义

梅内姆战胜最高法院,是其放松政治制约的更广泛行动的一部分。他接下来试图改写宪法,取消总统任期限制,从而得以再次竞选。再次当选后,他又试图改写宪法,但自己所属庇隆主义党内部的派系反对其个人独断统治,并阻止了这一举动。在这一事件中,制衡力量并非来自法院,也不是来自获得广泛支持的制度约束体系,而是来自执政党内部的冲突。

本书将最高法院独立性遭削弱的经历,置于阿根廷反复出现的政治模式中加以考察。自庇隆于20世纪40年代崛起以来,庇隆主义党依靠强大的政治机器、庇护关系、买票和腐败,主导着民选政治。军事政权与文人政府在形式上有所不同,但两者都能挑选大法官;因此,民选政府本身并不能保障多元主义或司法独立。叙述还指出,阿根廷政府能够有恃无恐地凌驾于产权之上并征收公民财产,埃尔科拉利托便是例证。

最高法院的历史,与本书其他部分所述的法治逻辑形成对照。在法律平等适用、任何个人或群体都不凌驾于法律之上的地方,法院和法律约束能够帮助维护多元化的政治秩序。然而在阿根廷,最高法院未能得到社会广泛群体的可靠支持,也缺乏愿意捍卫其独立性的力量。因此,其宪法职能屡屡受到行政权力的压力,而总统控制法院的先例,使这个原本可能制约权力的机构成为权力得以巩固的循环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