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西哥竞争委员会

国家为什么会失败:权力、繁荣与贫困的根源

墨西哥竞争委员会认定,墨西哥电信在墨西哥电信市场的若干领域拥有显著的垄断力量,但限制这种力量的监管努力最终未有成效。该委员会与墨西哥电信的交锋,说明了认定市场支配地位与实际加以约束之间存在差距——当公司能够利用法律程序抵制执法时,监管机构便难以约束它。

对墨西哥电信的审查

1996年,长途电话服务提供商阿万特尔向墨西哥竞争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认定墨西哥电信是否在电信领域占据支配地位。1997年,委员会裁定,墨西哥电信在本地电话、国内长途电话和国际长途电话等领域拥有显著的垄断力量。这项认定表明,该公司的支配地位遍及市场的多个部分,而非仅限于某一种服务。

这项裁定并未对墨西哥电信的垄断形成有效限制。书中着重指出,监管机构作出正式认定,与其实际改变市场状况的能力并不相同——墨西哥当局曾试图遏制垄断,但这些努力最终未有成效。

人身保护令与执法的局限

一项障碍是人身保护令救济,当事方可通过这种申诉请求保护,并主张某项特定法律不适用于自身。人身保护令制度源自墨西哥1857年宪法,最初旨在维护个人权利与自由。然而,墨西哥电信和其他垄断企业却将其用作巩固市场力量的手段。

在这一叙述中,这种法律救济的作用发生了鲜明的逆转。原本旨在捍卫权利的保护措施,可能变成破坏法律面前平等的漏洞,使实力雄厚的企业得以抵制旨在限制其行为的规则。因此,委员会对墨西哥电信作出的裁定揭示了垄断的程度,却无法确保该公司受到有效的监管约束。

意义

委员会一案体现了墨西哥与美国制度之间更广泛的对比。按照书中的叙述,在墨西哥,企业进入市场受到许可成本、繁文缛节、政治影响力以及融资困难的制约;这些障碍可能将创业者排除在外,或保护现有企业免受竞争。尽管监管裁定对墨西哥电信不利,该公司仍能维持其地位,这一例子说明,正式制度可能无法撼动根深蒂固的经济力量。

卡洛斯·斯利姆在美国创办竞争性零售连锁企业未能成功,使这种对比具体呈现出来。斯利姆的公司收购康普美国公司后,违反了与科科服务公司现有的特许经营安排,后者遂在达拉斯法院提起诉讼。由于达拉斯没有与人身保护令相当的制度,这种做法在那里并未奏效——斯利姆败诉,并被罚款4.54亿美元。这一比较凸显了认定垄断与对实力雄厚的行为者执行规则之间的区别。在墨西哥一案中,委员会可以宣布墨西哥电信占据支配地位,但书中所述的法律与政治环境,使针对其垄断地位的挑战最终未能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