杰伊·弗劳尔斯法官
24个比利杰伊·弗劳尔斯法官的裁决引导威廉·斯坦利·米利根的案件经历精神科检查、受审能力程序,以及一场以约定证据为基础的审判。他的作用至关重要,因为程序涉及两个不同的法律问题——米利根在听证时能否理解审判程序并协助律师,以及在被控行为发生时,精神疾病是否使他丧失刑事责任能力。弗劳尔斯在不同阶段针对这两个问题作出裁决,随后依据提交给法庭的证据作出最终判定。
司法职能与首次精神科检查
弗劳尔斯是在米利根是否有能力参与辩护的早期争议期间介入此案的。公设辩护律师加里·施魏卡特和朱迪·史蒂文森提交威利斯·C·德里斯科尔医生的心理报告后,主张米利根无法协助他们。德里斯科尔一月的评估诊断米利根患有急性精神分裂症,并认定他无法充分理解事态或为自己提供法律意见;报告建议将他送医,进一步检查并考虑治疗。一月十九日,弗劳尔斯命令西南社区心理健康中心的司法精神科部门对米利根进行检查。
这项命令立即引出一个问题——米利根可能向法院指定的临床医生透露的信息,应当如何处理。施魏卡特坚持要求对检查中披露的信息保密,不得将其用于对付自己的当事人。检察官特里·谢尔曼和伯尼·亚维奇反对这一条件,辩方则威胁称会建议米利根不参加检查。弗劳尔斯一度几乎以藐视法庭罪处罚辩护律师。最终,各方达成协议——只有米利根在自己的辩护中出庭作证时,检方才可以就他在检查中所作的不利陈述向他提问。弗劳尔斯处理这场争议的方式,使评估得以在协商确定的限制下进行,而不是直接判定辩方在保密问题上胜诉。
受审能力与变化中的法律利害关系
哈丁医院后来进行的一次检查为新的裁决提供了依据。弗劳尔斯在一九七八年十月六日举行简短的受审能力听证会后,认定米利根具备受审能力,并将开庭日期定为十二月四日。这项认定针对的是米利根当时理解诉讼程序并与律师合作的能力;它并未决定他在被控行为发生时是否应负法律责任。
开庭日期也使俄亥俄州精神错乱辩护法律的变化成为焦点。施魏卡特请求依据犯罪发生时有效的法律审理此案;根据该法律,证明被告神志正常的责任在检方。将于十一月一日生效的新法律则会把证明精神错乱的责任转移给被告。弗劳尔斯暂缓裁决辩方的动议,并指出自己不知道有直接处理这一问题的判例,不过法院经常允许被告适用两项法律规定中对其更有利的一项。当时他并未宣布如何解决这一问题。随着开庭临近,举证责任应由哪一方承担,仍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
哈丁医院的检查结果并未解决此案在实际处理上的困难。米利根在狱中变得抑郁,亚瑟警告说,他部分融合的状态在充满敌意的监狱环境中可能无法维持。十月二十四日,弗劳尔斯再次命令西南社区心理健康中心检查米利根并提交受审能力报告。他允许乔治·哈丁医生酌情到场,并指示立即将米利根从监狱转至俄亥俄中部精神病院。之后提交的报告称米利根具备受审能力,能够协助律师,但也将他的精神状况描述为脆弱,并指出融合人格可能解体,重新分化为此前表现出的解离人格。
审前安排与听证会
随着案件临近开庭,治疗与法律程序逐渐交织在一起。哈丁医院被认为费用过高,科妮莉亚·威尔伯医生于是推荐了雅典精神健康中心的大卫·考尔医生,称他是一位具有多重人格治疗经验的医生。应检方请求,弗劳尔斯安排在审判前与遗嘱认证法官理查德·B·梅特卡夫会面,以厘清俄亥俄州新法下的程序。预计会面将讨论的不止是程序问题——弗劳尔斯也将出席,与会者还会考虑哪些证据可以通过约定方式提交,以及如果米利根被裁定因精神错乱而不负刑事责任,他将在哪里接受治疗。因此,弗劳尔斯协助将可能的医院安置问题纳入审前讨论,但这场会面本身并不构成裁决或最终安置命令。
听证会上,施魏卡特告诉弗劳尔斯,双方已同意不传唤证人,也不让米利根出庭作证;相反,各项事实将作为约定事项宣读并记录在案。弗劳尔斯确认,除第一项性侵指控外,辩方不对指控提出异议,也不否认米利根实施了这些犯罪;他的抗辩理由是精神错乱。此程序使精神科记录而非当庭证词成为裁定辩护主张的主要依据。
裁定与法律意义
弗劳尔斯以缺乏佐证证据且没有相似作案手法为由,驳回第一项强奸指控。随后,他依据约定提交的医学证据审理精神错乱辩护。医生的证据证实,米利根在犯罪发生时患有精神疾病,并且由于这种疾病,他无法分辨是非,也无法克制自己不实施这些行为。弗劳尔斯没有发现相反证据,于是裁定米利根对第二至第十项指控因精神错乱而不负刑事责任。
弗劳尔斯将米利根交由富兰克林县遗嘱认证法院管辖,三次敲击法槌后宣布休庭。这一裁定并未撤销指控,也不等于认定这些犯罪没有发生;它依据提交法庭的证据和适用法律标准,解决了刑事责任问题,同时将对米利根的管辖与照护转交遗嘱认证系统。因此,弗劳尔斯在此案中的作用并非仅在于某一项宣告,而是体现在一系列裁决之中——这些裁决区分了当下的受审能力与案发时的责任能力,促成进一步的精神科评估,并使一场存在争议的刑事诉讼最终转变为依据双方认可的医学证据作出的裁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