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姆·奥格雷迪
24个比利吉姆·奥格雷迪是检察官,他的介入使比利·米利根拟从利马州立医院转院一事于1980年再次提交法院审理。他的角色虽有明确记录,却影响重大——随着利马州立医院的未来变得不确定,米利根可能被转往限制较少的医院,奥格雷迪遂依据一项新的州法律,要求在哥伦布举行精神状态复核听证会。州政府官员在听证会延期期间安排了另一处最高安全级别的安置地点后,他的办公室撤回了这一要求。这一事件表明,程序保障可能与有关米利根收治地点的行政决策纠缠在一起。
身份与角色
奥格雷迪被记载为米利根案的检察官。叙述没有提供他的个人经历,也未详细描述他的观点;它主要通过他在围绕米利根安置问题逐渐形成的争议中采取的一项官方行动来界定他。1980年10月,随着利马州立医院预计将逐步停止收治被认定因精神错乱而无罪的人,米利根可能返回雅典精神健康中心,或进入另一所最低安全级别医院。面对这一前景,奥格雷迪要求适用新法律,并要求在哥伦布举行米利根的精神状态复核听证会。
这一要求使奥格雷迪卷入的是有关管辖权、复核和安全的问题,而不是新的刑事审判。米利根此前已被收治接受治疗,待决事项涉及其住院治疗的条件和地点。书中记载,奥格雷迪的立场是——在米利根可能被转往限制较少的环境之前,必须举行听证会。杰伊·弗劳尔斯法官同意审理此案。现有证据并未表明奥格雷迪要求将米利根转往某一特定机构;记录在案的行动是要求举行听证会。
新法律与复核听证会
奥格雷迪的介入发生在俄亥俄州参议院第297号法案的背景下。这项法律出台前,公众和政界曾就被认定因精神错乱而无罪者的治疗与转院问题展开争议。法律的条款之一规定,在这类人员可以转往限制较少的环境之前,犯罪发生地所在县的检察官可以要求举行听证会。法律还将复核听证会的间隔从90天延长至180天,并允许公众和媒体参加。
这项法律的制定与米利根争议有关,但叙述将奥格雷迪后来对法律的援引与法律的起草区分开来。此前曾起诉米利根案的伯尼·亚维奇表示,在围绕此事的公众抗议声中,他曾参与俄亥俄州检察官协会负责起草该法案的小组委员会。杰伊·弗劳尔斯法官后来表示,这项法律是因为比利而通过的。奥格雷迪出现在随后的阶段——当米利根可能被安置在利马以外的地方成为讨论议题时,他援引了这项新法律的相关条款。这一区分很重要,因为现有记载表明,奥格雷迪是法律的执行者,而非起草者之一。
延期与行政转院
听证会最初定于1980年10月31日举行,之后经双方同意,延期至选举日后的11月7日。避免让政界人士和媒体将听证会变成政治议题,使延期显得可取。然而,延期并未使米利根的安置问题搁置不动。在这段时间里,州精神卫生部门的官员告知奥格雷迪,他们已决定将米利根送往新近启用的代顿司法精神中心。
代顿是一所最高安全级别的设施,四周设有双层围栏,并装有圈状剃刀带和铁丝网,安保比大多数监狱更为严格。该部门宣布这一安置决定后,检察官办公室撤回了举行听证会的要求。米利根于11月19日被转往该处。这一事件的先后经过是奥格雷迪重要性的核心所在——面对可能转往限制较少的机构,他提出了司法复核要求;而延期期间作出的行政决定,则将米利根送往另一所最高安全级别的机构,并消除了检察官办公室提出要求的直接依据。
后果与叙事意义
撤回要求并未解决有关米利根治疗或未来的更大争议。在代顿,米利根希望之后举行的180天复核听证会能促使杰伊·弗劳尔斯法官认定他不再需要住在最高安全级别的机构,并允许他返回雅典精神健康中心。报纸刊登了醒目的报道和社论,反对将他转往雅典;杰伊·弗劳尔斯法官则在1981年4月的听证会上暂缓作出决定。这些进展构成了奥格雷迪短暂登场的更广泛背景,但叙述并未将媒体宣传或该部门的安置决定归咎于他。
这一事件呈现出检察工作只是整个体系中的一环——法院、检察官和精神卫生行政部门各自拥有不同的程序权力。奥格雷迪可以依据新法律要求举行听证会;法官可以同意审理此案;州政府部门则可以在听证会延期期间决定米利根的安置。后来,俄亥俄州第四区上诉法院推翻了将米利根送往利马的命令,这凸显了程序性权利在转院决定中的重要性。记录中奥格雷迪的角色仍然有限,但他提出要求又将其撤回,标记了程序性权利与对机构安置的实际控制发生交汇的一个重要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