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蒂夫·汤普森

24个比利

史蒂夫·汤普森是一名辩护律师;在比利·米利根的经历中,他的角色最清楚地体现在围绕米利根应在哪里接受治疗而展开的法律斗争中。汤普森与艾伦·戈兹伯里共同努力,使这一诊断在法庭上产生实际影响——问题不仅在于米利根是否患有精神疾病,也在于收治他的机构能否提供适合其病情的治疗。

身份与角色

在有关住院和治疗的后期程序中,汤普森以米利根辩护人的身份出现。记录显示,他与戈兹伯里共同参与法律工作,包括在俄亥俄州兰开斯特市出庭,以及提出质疑利马州立医院如何处置米利根的动议。汤普森个人最明确的贡献,是在一次讨论米利根安置问题的听证会上作总结陈述——他主张,精神科证据支持米利根前往雅典精神健康中心接受治疗,而不是留在利马州立医院。

较早的程序确立了围绕米利根的法律问题,但没有将汤普森列为参与者。1978年1月,加里·施魏卡特和朱迪·史蒂文森为威利斯·C·德里斯科尔的评估争取到经费;德里斯科尔的测试和报告描述了严重的功能受损,并建议住院治疗。当他们向杰伊·弗劳尔斯法官提交报告,以证明米利根无法协助辩护时,双方就进一步检查中所作陈述能否被用来对付米利根产生争议。这些记录说明,米利根参与审判的能力,与被指控行为发生时的精神状态,是两个不同的问题;这些内容也为后来提及汤普森的法律辩论提供了背景。

早期法律认定

在杰伊·弗劳尔斯法官主持的审判中,第一项强奸指控因缺乏佐证证据和相似作案手法而被驳回。对于第二至第十项指控,法官依据双方约定的医学证据,认定米利根在这些行为发生时患有精神疾病,无法辨别是非,也无法克制自己不实施这些行为。法院据此裁定,他对这些指控因精神错乱而不负刑事责任。

这些认定并未解决之后米利根应在哪里生活或接受照护的问题。在随后的程序中,关于诊断和住院的精神科意见与法院命令成为核心。汤普森的辩护正是在这场进一步的争议中展开——对疾病的法律认定之后,还必须决定治疗方式,而各方对于哪家医院能够提供治疗意见不一。

围绕医院安置的辩护

在艾伦县法院举行的一次听证会上,汤普森是争取让米利根返回雅典的辩护团队成员。法院掌握了乔治·哈丁、科妮莉亚·威尔伯、斯特拉·卡罗林、戴维·考尔和多萝西·特纳的证词笔录。他们一致认为,根据合理的医学确定性,在路边休息站袭击案和格雷药店抢劫案发生时,米利根患有多重人格;他当时很可能无法协助自己的律师。这些证据既涉及他在被指控行为发生时的状况,也涉及他参与辩护的能力;它们并非只是对某一家医院的一般性支持。

米利根转入利马州立医院后,对其安置的后续审查更直接地聚焦于治疗。汤普森主张,为其当事人作证的专家证人一致认同多重人格诊断,也一致认为他需要长期治疗。他提出,雅典是适合提供这类照护的地点。他还质疑利马方面评估所获重视程度,认为该评估依据的是米利根先前的定罪和较早的证据,而非多重人格方面的专业知识。这是辩护意见,并非法院认定;对方的立场是,米利根仍患有精神疾病,而利马是符合条件且限制最少的环境。

这场分歧还涉及一家医院能否治疗其临床医生不认可其诊断的患者。米利根表示,他需要信任自己的治疗团队,并担心利马的医生不相信他患有这种疾病。听证会上,审查专员没有裁定这一医疗争议,但表示在复核利马是否为适当安置地点时可以考虑此事。因此,汤普森的立场不只是关乎诊断名称;他将对诊断的认可与一个实际问题联系起来——拟接收米利根的机构能否提供他所需的照护。

法院命令与持续争议

1979年12月10日,法院认定米利根患有精神疾病,明确诊断为多重人格,并下令将他收治住院。法院的认定提及米利根和他人可能遭受身体伤害的风险,以及他接受住院治疗的需要。这项裁决在法律上正式承认了这一诊断,但并未终结安置争议。

在戈兹伯里和汤普森看来,利马方面未能遵从法院要求将米利根视为多重人格患者并对其进行治疗的指示后,两位律师对医院当局和州精神卫生部门提出藐视法庭动议。他们还继续争取将米利根转至限制较少的医院。这项动议显示了有利司法认定的实际局限——法院命令中的认可本身,并不能确保机构的治疗符合命令要求。

意义

记录中有关汤普森的内容,集中体现了诊断、法律权力与机构实践之间的冲突。他的主张将两个问题区分开来——米利根是否需要住院,以及哪家医院能够恰当地为他提供治疗。这些程序也区分了临床结论与法律决定——专家提供意见,法院作出认定并下达命令,而后辩方质疑收治机构是否遵守了命令。

记录并未说明汤普森争取转院的最终结果,但显示他与戈兹伯里共同持续努力,试图让法院对米利根病情的认可,切实影响其接受照护的地点和方式。在这场努力中,汤普森既代表当事人进行辩护,也采取程序性行动——他主张将米利根安置在辩方专家支持的治疗环境中,并在现有安置似乎与法院指示相悖时,寻求司法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