伯尼·亚维奇
24个比利伯尼·亚维奇是检察官,他作出的决定帮助塑造了司法程序对威廉·斯坦利·米利根精神状况的应对方式。起初,他反对辩方关于如何检查和审理其精神状况的主张,但最终同意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呈示医学证据。因此,在本案中,他不只是辩方的对手,也是参与司法程序的一方;随着大量临床检查结果陆续出现,检方立场也随之改变。
在检方中的角色
亚维奇与特里·谢尔曼共同负责检方工作;当时辩方试图证明,米利根无法协助处理自己的案件,并且在相关罪行发生时患有精神疾病。这是两个不同的问题——第一个涉及米利根当时参与审判的能力,第二个涉及他在被控行为发生时的精神状态。司法程序围绕这两个问题展开,亚维奇的选择也反映出关注重点的变化。
辩护团队由加里·施魏卡特和朱迪·史蒂文森组成,他们主张应对多重人格诊断保密。他们担心,公众关注会妨碍米利根接受治疗,并使之后可能进行的审判更加复杂。亚维奇同意,在该诊断尚未在法庭上提出时,他有基于职业道德而不予披露的理由。他同意的是保密立场,并非接受辩方最终提出的精神错乱抗辩——当时,只有为米利根治疗的人、检察官和法官知道这项诊断。
精神科评估与有争议的程序
施魏卡特和史蒂文森继续代表米利根,尽管米利根曾写信解雇他们;之后,公设辩护律师办公室出资进行心理评估。威利斯·C·德里斯科尔医生于1978年1月8日和13日对米利根进行了测试。智力测试得出的智商分数为68;德里斯科尔称,抑郁症拉低了这一分数。他在报告中诊断米利根患有急性精神分裂症,并描述了其严重的身份认同丧失、自我与环境之间界限薄弱,以及米利根认为有力量在折磨他或进入他体内的声音。德里斯科尔认为,米利根无法充分理解事态,也无法协助律师为自己辩护,并建议将他送入医院作进一步检查及考虑治疗。
1月19日,辩方将德里斯科尔的报告提交给杰伊·弗劳尔斯法官,作为米利根无法协助辩护的证据。弗劳尔斯法官表示,他将指示西南社区心理健康中心的司法精神病学部门对米利根进行检查。亚维奇和谢尔曼担心拟议中的检查会产生何种影响,因为他们认为西南社区心理健康中心通常倾向于支持检方。施魏卡特坚持,米利根向检查人员提供的任何信息都应享有特权,且绝不能被用来对付他。检察官反对给予这种保护;双方的争执几乎导致辩方被判藐视法庭,因为辩方律师威胁要建议米利根拒绝配合。
双方达成了一项范围更窄的协议——只有在米利根出庭为自己辩护时,检方才能就他向法院指定的检查人员所作的不利陈述向他提问。辩方接受了这一风险,并同意按这些条件继续进行检查。这项妥协使司法精神科评估得以进行,同时限制了审判中对相关陈述的使用方式。
保密、报告与受审准备
临床记录的丰富程度后来改变了检方对案件的评估。亚维奇和谢尔曼阅读乔治·哈丁医生的报告后,认为报告极为详尽——它依据超过七个月的住院观察,并纳入了与多位心理学家和精神科医生的会诊意见,而非仅仅基于一次简短检查。报告的全面性在法庭上十分重要,因为它为辩方提供了大量检方难以轻易驳斥的证据。
1978年10月6日举行受审能力听证会后,弗劳尔斯法官依据哈丁医生的报告,裁定米利根具备受审能力。这一裁定关乎他当时能否继续接受审判,并未解决他在相关罪行发生时是否应对其行为负责的问题。双方还争论应适用哪一项精神错乱法律。施魏卡特要求适用罪行发生时有效的法律;在法律变更之前,证明被告精神错乱的责任并未转移至被告身上。亚维奇不同意这一请求,弗劳尔斯法官则暂缓裁定。这个问题凸显了本案在实际上的利害关系——同一批精神科证据,将依据举证责任分配不同的规则接受评判。
弗劳尔斯法官后来表示,检察官同意接受哈丁医生的报告,却不同意米利根在法律上属于精神错乱,这使法院承担了沉重责任。这一区分体现了亚维奇的立场。他可以承认一项详尽检查的权威性,却不承认其结论必然要求作出某种特定裁决。与此同时,米利根回到监狱后因公众关注日益增加而变得抑郁,并询问自己为何不能留在哈丁医院直到审判。
约定证据审判与裁决
准备审判期间,亚维奇承认,针对米利根在相关罪行发生时精神状况所汇集的专业证据将很难反驳。检方同意不质疑西南社区心理健康中心和哈丁医院的报告,也不质疑特纳医生、斯特拉·卡罗林医生和科妮莉亚·威尔伯医生的证词。辩方则表示,不会质疑检方关于米利根实施了被控罪行的证据。受害者姓名从记录中删去,剩下的问题包括——如果法院裁定米利根因精神错乱而无罪,他将会受到怎样的处置。
随后的司法程序依据双方约定的医学证据进行,而非在相互对立的精神科意见之间展开争辩。弗劳尔斯法官驳回第一项强奸指控,因为该项指控缺乏佐证证据,也未显示出相似的作案手法。对于第二至第十项指控,他认定医学证据证明,米利根在相关罪行发生时患有精神疾病,无法辨别是非,也无法克制自己不实施这些行为。在没有证据反驳这一说法的情况下,弗劳尔斯法官就这些指控裁定米利根因精神错乱而无罪。
亚维奇同意接受精神科证据,并不意味着检方在本案中的作用或受害者的陈述被抹去;这意味着审判中不再争议核心医学结论。法院将这些结论适用于被控行为,并据此作出裁决;而第一项指控被驳回,则是基于另一项独立的证据不足。
后续与职业立场
裁决后,亚维奇依照承诺逐一给受害者打电话,解释法庭上发生的事情。他告诉她们,依他之见,弗劳尔斯法官依据证据和法律作出了正确裁决,谢尔曼也认同这一看法。这一做法使他的职责延伸到法庭辩论之外——他直接向那些促使米利根被带上法庭的女性说明了案件结果。
本案从围绕能否进行精神科检查的争议,经过对保密和适用精神错乱标准的争论,最终发展到双方同意采用医学记录;这一过程使亚维奇立场的变化成为案件法律结构的核心部分。他并未将单独一项诊断视为裁决本身。相反,司法程序区分了当下的受审能力与罪行发生时的责任,而他最终接受这些报告,使法院得以依据双方共同认可的证据记录,裁定后一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