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杰·J·琼斯
24个比利罗杰·J·琼斯在叙述中因一项影响深远的司法决定而登场——他批准将威廉·斯坦利·米利根从雅典医院转送至利马州立精神错乱罪犯医院。该命令是在一次程序之后作出的;在程序中,米利根的律师主张,其当事人未获适当通知,且无法参与;州方则就医院近期发生的事件提供了证词。后来的上诉谴责了这一程序,却未撤销转送,因而琼斯的裁决处在机构安全与患者陈述权的交汇点上。
司法职务与背景
琼斯在雅典县普通诉讼法院主审了一场争议,争议焦点是此前被裁定因精神错乱而无罪的米利根应被收治和治疗于何处。州方提出的动议并非针对原有指控重新审判——助理检察长戴维·贝林基请求将米利根从雅典精神健康中心转送至利马州立精神错乱罪犯医院。琼斯当时要裁决的直接问题,是拟议中的转送,以及州方关于米利根在医院环境中的行为和风险所提交的证据。
这次程序的时机使事情显得紧迫。州方是在有报道称米利根与同病房患者格斯·霍尔斯顿试图离开医院接收病区后提出动议的。医院安保主管拉塞尔·克里曼斯作证说,两名患者用椅子弄坏门锁,沿消防梯下楼,来到停车场;米利根在那里试图进入一辆车。工作人员阻止他上车,随后三名男子制伏了他,并将他送回第5病房。州方以这些报告作为具体理由,请求将他安置到安全措施更严密的机构。
听证会与转送令
米利根的律师艾伦·戈兹伯里请求琼斯给他时间与当事人商谈。他主张,米利根有权知悉州方的动议,并依照第5122.20条第二款获告知自己可以请求立即举行听证会。戈兹伯里还请求允许米利根出席。因此,他的异议不仅涉及州方拟定的转送地点,也涉及在作出决定之前,米利根能否理解并质疑这项程序。
琼斯驳回了戈兹伯里的请求。随后,贝林基传唤克里曼斯作为州方唯一的证人。根据叙述所呈现的记录,听证内容集中于克里曼斯对近期事件的报告,以及他对将米利根留在上锁病区的担忧。听取证据后,琼斯批准了检察长将米利根送往利马的动议。这项裁决将州方关于医院逃离企图的陈述转化为一项送往遥远机构的安置令;而在这次听证会上,辩方要求米利根到场并有机会回应的主张仍未得到解决。
该命令于1979年10月4日执行。米利根被戴上手铐并用束带锁链固定,随后被驱车送往180英里外的利马州立医院。他没有时间向任何人道别,除了大卫·考尔医生。这次仓促离院清楚显示了琼斯裁决的实际后果——米利根的治疗与收治地点从雅典转至限制更严的机构,而自程序开始以来,他参与转送听证的机会就一直存在争议。
上诉审查
俄亥俄州第四区上诉法院后来审查了琼斯批准转送所遵循的程序。1981年4月21日,该院裁定,在未通知患者或其家人、未允许患者出席或咨询律师,也未允许其传唤证人或行使完整听证所赋予的权利的情况下,将患者从限制较少的环境转出,构成致命的程序违法,必须撤销转送令。该意见直接质疑琼斯法庭所遵循的程序,而没有把米利根确实住院这一事实视为程序已经充分的证明。
然而,上诉法院拒绝将米利根送回雅典。法院认为,程序错误并未造成不利影响,因为艾伦县后续的一次程序已认定——上诉法院推定该认定有充分证据支持——米利根对自己和他人构成危险。因此,法院区分了原始转送程序违法这一事实与支持继续收治的独立证据。戈兹伯里和史蒂夫·汤普森随后向俄亥俄州最高法院对该裁决提起上诉,但叙述未说明该上诉的结果。
意义与记录局限
琼斯的角色与其个人经历相比,更多是由一项命令的后果及其后续审查所界定。听证会将安全方面的担忧——据称有人试图逃离——与程序性异议并置;后者涉及通知、律师协助、出席以及提交证据的能力。尽管戈兹伯里请求给予时间,并要求举行允许米利根出席的听证会,琼斯在听取州方唯一证人的证词后仍接受了州方的请求。上诉法院后来认定,这一遗漏在法律上足以使命令失效,尽管法院基于不同理由允许继续收治。
这一点对理解米利根在精神病机构之间的转移历程十分重要。对精神疾病的认定、对适当安全级别的决定,以及作出该决定时应保障的程序权利,是彼此相关但不能互相替代的问题。上诉裁决并未认定转送毫无必要;它裁定,最初的转送程序违反了强制性规定,随后又认定,后续听证为让米利根继续留在利马提供了独立依据。因此,琼斯的决定之所以影响深远,恰恰在于其程序缺陷并未带来将米利根送回雅典这一实际补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