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法雷尔·杰克逊
24个比利S·法雷尔·杰克逊进入这段叙述时,精神科诊断正面临着一个问题——如何据此裁定此前作出的认罪答辩。在格雷药店抢劫案中,他驳回了比利·米利根撤回认罪答辩的请求,认定证据不足以证明米利根在1975年3月27日作出答辩时精神失常,或无法理解答辩程序、参与其中。这项裁决使杰克逊成为一场持续争论中的关键人物——米利根的精神疾病应如何影响其法律责任与诉讼程序。
司法角色与待审案件
杰克逊在俄亥俄州兰开斯特市主持审理了撤销米利根认罪答辩的动议。他面临的问题不只是米利根是否被诊断为多重人格现象,也不只是他人生中其他时期是否患有精神疾病。裁决讨论的是他作出认罪答辩那一天的状况——他是否精神失常,能否与律师商议,以及作出答辩时是否理解自己正在做什么。杰克逊将审查范围限定在那个日期和这些能力上,因此,他把这项动议视为有关某一特定法律行为是否有效的问题,而不是对米利根诊断作出的概括性判定。
米利根被转至利马州立医院后,案件再次回到法庭。书中将杰克逊作出裁决的时间记为转院次日;因此,医院变更与对认罪答辩的质疑在叙事中先后相连,但两者涉及不同的决定。杰克逊处理的是针对1975年认罪答辩的动议,并未作出后来要求依照米利根诊断实施治疗的收治裁定。
证据与先前的听证会
米利根辩方提出证据时,杰克逊已经担任主审法官。听证会结束时,米利根兴奋不已,认为法官会更认可四名精神科医生和一名心理学家的证词,而非哈罗德·T·布朗医生的证词。布朗曾在米利根十五岁时为他治疗,并将他送入哥伦布州立医院住了三个月。在听证会上所述的一次后续访谈中,布朗质疑米利根是否真是多重人格患者,理由是这类患者不应知道其他人格做过什么。布朗的看法与其他专业人士的证词之间的差异,构成了米利根希望法庭作出有利裁决的证据争议。
听证会结束时,结果仍未确定。杰克逊告诉一名记者,他会在两周内作出决定。这段等待使法庭上的证词显得尚未定论——米利根确实信心十足,但裁决尚未公布。之后的书面裁决给出了答案,却没有批准他所寻求的救济。
对认罪答辩的裁决及其范围
在裁决中,杰克逊认定证明精神失常的责任在米利根一方。审查证据后,他未能确信米利根在1975年3月27日精神失常、无法与律师商议,或无法理解认罪答辩。由于这些主张未获证实,杰克逊认定不存在明显不公,并驳回了撤回认罪答辩的动议。因此,这项裁决的关键在于证明米利根作出答辩时的精神状态与法律能力,而非仅仅在于他的诊断。
这项裁决并未抹去精神科证据,也未裁定有关米利根后来接受治疗的所有问题。它处理的是撤销认罪答辩这一范围较窄的请求。在全书更广泛的叙述中,对当下能力、过去行为发生时的精神疾病,以及住院治疗必要性的评估,分别出现在不同的诉讼程序中;这一点很重要。杰克逊的决定针对的是作出认罪答辩的日期以及其法庭审理的证据,不应被理解为对米利根其他任何时期状况的一概认定。
上诉与叙事意义
米利根的律师向俄亥俄州第四区上诉法院提起上诉,主张杰克逊不当地权衡了证据,将四名精神科医生和一名心理学家的意见与布朗一人的意见相提并论。这项上诉使评估方法与诊断本身同样重要——辩方质疑的不只是裁决结果,也包括杰克逊对专家意见所作的权衡。书中所提供的叙述记载了这项上诉及其所陈述的理由,但没有确定上诉最终结果。
因此,杰克逊的角色与其说由个人特点界定,不如说是由其裁决划定的界限所界定。米利根的诊断在其他法律和临床情境中具有重大意义,但杰克逊的决定要求有证据将精神疾病与作出认罪答辩的确切时刻联系起来。裁决结果与米利根听证会后的信心形成张力——他原以为法庭会认可精神科证词的分量,最终却因法庭对举证责任及相关具体法律能力的评估而遭到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