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歇尔·德·蒙田

第二性

米歇尔·德·蒙田在书中并非传记研究的对象,而是一位作家;他对婚姻的思考揭示了婚姻制度表面的尊严与其不平等的私人规则之间的差距。他将婚姻描述为一种严肃的社会契约,其目的在于家庭与后嗣,而非个人欲望;他最尖锐的观察还指出,性行为规则由男人制定,却把克制的负担交给女人。这种兼具批判与参与的立场,使他既是婚姻习俗的批评者,也是揭示其内在逻辑的发言者。

婚姻作为社会契约

蒙田认为,婚姻通常并非以爱情为基础。婚姻制度将男人和女人结合起来,服务于超越个人幸福的目的——延续家庭、建立社会联系,以及满足后代的利益。书中引述的一段文字里,他将美貌与情意的不确定力量,同人际关系和经济条件的实际分量相对照,最后指出,人们结婚至少有同等程度是为了家庭与后嗣,而非为了自己。在这一论述中,婚姻是一项有组织的社会事业,而不只是两个人实现私人愿望的方式。

这一区别有助于解释书中对包办婚姻的描述。在父权社会中,女人父母为她选定的男人,可能直到婚礼当天才与她见面。这种婚姻不要求双方此前相爱,也不以彼此选择为前提,因为它服务的是家庭与社会秩序。蒙田的描述鲜明地概括了其中的冲突——婚姻要求个人进入持久的结合,而支配这项结合的理由,可能与他们各自的欲望毫无关联。

克制与对欲望的约束

蒙田的思考还显示,婚姻体面的理想如何被用来限制情爱表达。他认为,良好婚姻的基础应比美貌或热烈爱情更为稳固,并将夫妻之间不受约束的情爱行为视为与婚姻的庄严性不相容。书中将这一观点与更广泛的父权期待并置——丈夫应谨慎对待妻子,婚姻中的欢愉也应受到克制。欲望不仅从属于婚姻的社会目的;婚姻内部的行为也受到规则约束,这些规则界定了何种行为才算合宜。

蒙田举出的例子尤其清楚地揭示了这些规则中的性别不平等。他指出,男人要求女人既热烈又贞洁,尽管由男人安排的婚姻,可能无助于缓解贞洁规范意图约束的挫折。他承认,女人在爱情中更有能力,也更为热烈,同时指出,男人仍将节欲的要求强加给女人,并以严厉惩罚加以执行。因此,他的论述揭示了男人的要求与女人的现实处境之间的矛盾——女人被要求拥有欲望、压抑欲望,并受困于丈夫制定的标准之中。

从父权习俗内部展开的批判

蒙田并未完全置身于他所审视的婚姻规范之外。他赞成节制,也认为婚姻中的坦率表达性情可能造成破坏,因而重申了他所指出的不公正限制。然而,他意识到这些规则由谁制定,正是其批判力量的来源。他说,女人拒绝一种由男人在没有她们参与的情况下引入的生活方式,并没有错;他承认,两性之间存在冲突,而男人对待女人一向不够体恤。问题并不只在于女人未能顺从,而在于要求她们服从的标准,是在她们未曾参与的情况下建立的。

他对欲望的警告也体现了这一矛盾。蒙田认为,如果丈夫唤起妻子的感官欲望,唤起的可能是普遍意义上的欲望,而非对丈夫本人的专一依恋。由于她并非主动选择他作为独一无二的爱人,他担心她的欢愉可能转向其他伴侣。这一观察揭示了婚姻克制背后令人不安的逻辑——女人的欲望之所以被视为威胁,并非因为欲望本身有错,而是因为丈夫无法确保欲望始终以自己为中心。由此,蒙田的分析将性行为管束与婚姻对男性安全感和控制权的要求联系起来。

婚姻、相同与情爱交流的消失

书中后来再次借用蒙田的用语,探讨夫妻不再以彼此独特的个人身份相遇时会发生什么。书中认为,他使用“乱伦”一词颇有深意——情爱依赖于朝向他者的行动,而夫妻在彼此的体验中可能变成相同者。一旦敌意、冷漠或熟稔消除了发现对方与相互靠近的可能,婚姻中的性关系就可能失去两位主体彼此交流的意义。

因此,蒙田对这一论证的贡献具有双重性。他本人的论述展现了婚姻如何让具体的依恋从属于普遍的社会义务;后来的分析则借助他的语言,说明伴侣之间一旦坍缩为相同,也会使情爱差异消失。在这两种论述中,婚姻都不会自动成为自由选择、彼此回应的个人之间的结合。婚姻习俗可能压抑使结合变得亲密的具体欲望,而性别化的权力关系则决定谁的欲望必须受限,谁的偏好会被视为具有决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