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翰·斯图亚特·密尔
第二性约翰·斯图亚特·密尔被描绘为一位杰出的男性女性平等捍卫者,他的论证帮助构筑了十九世纪的女权运动。在西蒙娜·德·波伏瓦的叙述中,他的重要性既在于公开倡导,也在于他的事例阐明了一个区别——宣示平等固然重要,但女性的自由也取决于使她们能够作为主体采取行动的物质条件。
倡导与公开介入
波伏瓦将密尔列入少数能够公正看待女性处境的十八、十九世纪思想家之中。她称他为女性的热忱捍卫者,并记载他于1867年在议会正式提出了首个支持女性选举权的主张。他的介入使政治参与这一诉求进入正式立法场合,而不再仅仅停留于私人论辩或一般原则。
密尔的主张不止于投票权。在著作中,他要求女性与男性在家庭和社会中享有平等,并呼吁以完全平等取代两性之间的法律从属关系。波伏瓦引用这一立场,指出它直接挑战了使女性处于从属地位的制度,而不是主张女性只应在规定的社会角色内受到赞扬。书中注释指出,这段引文出自《妇女的屈从》。
平等与女权运动
密尔的倡导出现在更广泛的组织运动史中。在他介入议会之后,英国女性在福西特夫人的领导下组织起政治行动。在法国,玛丽亚·德雷姆于1868年至1871年间通过一系列公开演讲探讨女性问题;莱昂·里谢于1869年创办《妇女权利报》,并于1878年组织国际妇女权利大会。然而有一段时期,法国和英国运动的诉求仍集中于公民权利,主要组织尚未以同样的方式提出选举权问题。
波伏瓦将密尔置于这些发展之中,表明他是一位重要倡导者,却不能代表整个运动。她强调,阶级分歧削弱了女权组织——女性往往首先与自身阶级的利益相联系,因此资产阶级女性和无产阶级女性并不会自动团结行动。由此,密尔的平等诉求与集体运动并置,而这些运动的影响力取决于社会组织和政治机遇。
权利与物质条件
波伏瓦论证中的一个核心区别,是原则上受到承认的权利与日常生活中真正实现的自由之间的区别。她写道,女性的从属地位既不能用单一历史事件解释,也不能归因于人数上的少数——女性与男性人数相当,却缺少共同的制度和独立的社会空间,因而无法作为一个群体组织起来。女性与父亲和丈夫的联系,以及女性之间由阶级和种族造成的分化,也使集体行动更加复杂。密尔对平等的捍卫在原则层面挑战了这一不平等秩序,而波伏瓦更广泛的论述则追问,怎样才能使平等真正生效。
在劳动史中,这个问题尤其具体。法国一项涵盖1889年至1893年的调查发现,女性劳动者做同等的一天工作,所得工资仅为男性的一半;1918年,美国女性所得薪酬也只有男性的一半。雇主乐于支付女性低工资,而男性劳动者可能将女性视为廉价竞争者。波伏瓦认为,女性加入工会后便能够维护自身利益,而不必被置于与整个工人阶级对立的位置。这一对照说明,法律和政治上的平等本身无法消除经济依附。
历史意义
波伏瓦更广泛的历史叙述展示了密尔的论证所反对的法律结构。在古罗马,女性的地位受家庭权威和监护制度塑造;后来,《拿破仑法典》在法国恢复了严苛的婚姻等级秩序。十九世纪期间,离婚于1826年被废止,1848年再次遭到否决,直到1884年才在艰难条件下恢复。1938年和1942年,已婚女性的地位发生变化,服从义务被废除,但配偶之间仍未实现完全平等。这些变化显示,从平等主张到法律落实,进程缓慢而曲折。
因此,在这段叙述中,密尔具有双重意义——他以清晰的公共和哲学声音表达了平等诉求;同时,他的事例也属于一段历史,在这段历史中,倡导必须面对根深蒂固的法律、经济不平等,以及限制女性团结的种种分歧。波伏瓦还指出,女性从未在公共生活的各个领域获得过充分机会;少数女性个人取得的成功,并不能弥补限制女性的集体处境。依照这一尺度,平等既需要抽象权利,也需要具体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