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南威尔士
国家为什么会失败:权力、繁荣与贫困的根源新南威尔士从一个主要由总督治理的殖民地,发展成为拥有民选立法委员会、前罪犯选民和公职人员,以及成年白人男性普选权的社会。其制度转型既非自然而然,也并非没有冲突——前罪犯、自由定居者和殖民地精英围绕劳工政策与政治代表权展开争论;与此同时,殖民地的特殊条件使小规模统治集团难以建立榨取性控制。本书的比较指出,新南威尔士和弗吉尼亚走向更具包容性的制度,所循路径不同于英格兰;在英格兰,根深蒂固的君主制必须通过革命加以挑战。
榨取能力受限的殖民地
新南威尔士早期的情况与早在其181年前建立的弗吉尼亚殖民地詹姆斯敦相似。新南威尔士的定居者包括罪犯,而詹姆斯敦的大多数定居者曾是契约劳工;但这两个地方的殖民当局都没有遇到能够轻易支撑高度榨取性制度的条件。两个殖民地都没有可供剥削的稠密原住民人口、黄金或白银等贵金属,也没有适合奴隶种植园获利的土壤和作物。尽管奴隶贸易在1780年代仍然活跃,但把新南威尔士变成充斥奴隶的殖民地,在经济上并不可行。
这些限制塑造了殖民地的政治可能性。管理新南威尔士的军人和自由定居者,与弗吉尼亚的弗吉尼亚公司一样,面临种种压力,这些压力逐渐推动他们转向更具包容性的经济制度,并伴随着更具包容性的政治制度发展。本书认为,这一过程在新南威尔士的斗争程度低于弗吉尼亚,后来试图逆转这一趋势的行动也未能成功。这一比较并不意味着包容性是在毫无冲突的情况下到来的;它揭示的是,定居条件如何限制了意图统治殖民地的人建立持久社会垄断的能力。
从总督统治到代议制度
直到1823年,新南威尔士基本由总督独自统治。那一年,英国政府通过设立任命制委员会限制了总督的权力。委员会最初的成员构成反映了当时的殖民地等级结构——获任者来自牧羊地主派和非罪犯精英,其中包括牧羊地主派领袖约翰·麦克阿瑟。但这种安排无法遏制日益增长的政治参与诉求。
1831年,总督理查德·伯克迫于压力,首次允许前罪犯担任陪审员。前罪犯和许多新近抵达的自由定居者也要求停止从英国流放罪犯。罪犯流放加剧了劳动力市场的竞争并压低工资;这符合牧羊地主派的利益,却损害了那些劳动价值遭到压低的人。他们的要求最终得到满足——1840年,向新南威尔士流放罪犯的做法终止。
1842年又发生了进一步的制度变革,当时设立了一个立法委员会,其中三分之二成员由选举产生,其余成员由任命产生。拥有足够财产的前罪犯可以投票和竞选公职,而且符合条件的人为数不少。因此,尽管财产资格仍决定谁能参与,代表权还是通过一系列渐进变化得到了扩大。
选举权与精英抵制的限度
到1850年代,新南威尔士已实行成年白人男性普选。公民、前罪犯及其家属提出的政治要求,已经超出了威廉·温特沃思最初的设想。此时,温特沃思已加入坚持保留非民选立法委员会的保守派;但与此前的麦克阿瑟一样,他无法阻止制度朝着更加包容的方向发展。
这一变化并不限于新南威尔士。1851年从新南威尔士划出的维多利亚州,以及塔斯马尼亚,都于1856年引入了有效的无记名投票,成为世界上最早这样做的地方。投票的秘密性有助于遏制买票和胁迫;无记名投票的标准方式至今仍称为澳大利亚式投票。本书的论述指出,这一具体的选举保障体现了政治变革已远远超出殖民地精英最初的设想。
制度变革的另一条道路
与英格兰的比较,凸显了新南威尔士独特的发展轨迹。英格兰长期处于根深蒂固的专制统治之下,要将其推翻,需要经历革命,包括英国内战和光荣革命。美国和澳大利亚没有继承同样既存的专制秩序,因此,它们发展包容性制度并不需要经历那些英格兰革命。这一区别并不意味着它们的历史没有冲突——美国必须摆脱英国的殖民统治,而新南威尔士的政治斗争也一直持续不断。
马里兰殖民地的巴尔的摩勋爵和新南威尔士的约翰·麦克阿瑟或许都曾渴望获得类似君主的强大地位,但他们无法在社会中建立足够牢固的控制,使这种野心得以持久。新南威尔士走向政治包容的道路,取决于其建殖条件与有组织的变革诉求之间的相互作用——殖民地统治者建立榨取性秩序的手段有限,而前罪犯和自由定居者则推动政治代表权和劳工政策的重塑。由此形成的发展过程是渐进的、充满争议的,也难以逆转。